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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6号)要求,为不断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现就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济南市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在原有限额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2元。互联网诊查费(复诊)医保最高支付7元/次,低于7元据实支付。 三、各级医保部门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同时做好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指导及跟踪监测。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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