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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7 信息来源:查看
各省辖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精神,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现就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及剩余县(市、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除中央补助外的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分担,其中省财政对各市县居民医保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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