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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以及(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有关要求,现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自2026年1月1日起,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统一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各地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不区分险种,不区分类别,要逐步规范统一。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其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新版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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