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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扩大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医保〔2022〕2号)等有关要求,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加快改革扩面步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高质量完成我省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经研究决定,扩大省属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完善、扩大覆盖的原则,在前三批已执行DRG付费基础上,确定第四批执行DRG付费省属医疗机构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省儿童医院等8家省属医疗机构。   (二)实施对象。省本级与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属医疗机构发生的中短期(小于等于60天)住院病例纳入DRG管理范围。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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