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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城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经开区、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序衔接,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发〔202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支付范围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甲乙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新版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相关要求。新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对于本次国家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贝那鲁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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