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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阳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磨憨-磨丁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评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4号)、《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云卫规财发〔2018〕4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医疗新技术的运用,对市场竞争充分及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及特需医疗服务有序引导,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一)项目范围 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相关文件规定的可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国际医疗相关项目除外)和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的云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价格制定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参考周边经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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