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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按定点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二、实施内容   (一)完善分档次定价原则。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级别(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级别信息为准)分档次定价。新制定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分档次定价:   1.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以我市最高限价为本级别最高限价;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我市最高限价下浮5%为本级别最高限价;一级及以下(含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以我市最高限价下浮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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