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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及《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5年)》(详见附件3)。为确保相关政策精准落地、规范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一)按时完成目录切换工作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5年)》,原《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27号)、《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医保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各地要严格遵照新版药品目录执行,严禁自行调整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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