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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9 信息来源:查看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中心、异地就医结算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统筹区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对本次调出目录的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按原支付标准支付。 (二)统一药品目录支付标准。国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竞价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对同一通用名药品的基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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