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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精神,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工作 《2025年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69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兵团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医保目录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新版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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