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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0 信息来源:查看
五市医疗保障局,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29号)于2020年12月印发,该办法明确了新增项目内涵,界定了立项准则,规范了申报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结合新增项目受理工作实际,现就新增项目受理程序和项目转归(即试行项目转正式项目)等方面事项做如下修订。 一、申报新增价格项目材料 (一)新增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准入(许可)及规范性确认材料; (三)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同级或更高等级医院出具的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四)医疗机构对相关医疗技术内部审核意见(包括临床科室对该医疗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务部门审核意见和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新增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拟定价格3000元以上的申报项目,须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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