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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特病单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信息来源:查看
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特病单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0日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 特病单议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新医保〔2021〕69号)、《兵团驻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管理办法(暂行)》(兵医保发〔2021〕2号)要求,为有效解决DRG付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医疗机构诊疗更规范合理,管理更精细科学,鼓励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疑难重症,防止推诿病人和诊疗不足等情况出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费用异常等特殊病例实行特病单议制。结合自治区、兵团实际,制定特病单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兵团纳入DRG付费结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结算管理试点过程中,新增纳入DRG结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协议约定依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自治区、兵团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特病单议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特病单议工作,联合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特病单议专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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