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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药品目录调整权限,我省原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付范围。 (二)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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