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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将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予以支付。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医疗费用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一线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纳入临时医保支付范围 落实《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我市挂网采购的新冠治疗药品实施分类管理,按流程调整挂网价格。将诊疗方案内、医保目录外、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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