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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局属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3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持续深化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畅通医药服务供给渠道,有效释放改革红利,现就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 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重要惠民举措,对更好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医保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不断释放医保改革红利。 二、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按照定点药店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市)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具备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条件,能够在医保信息平台上传和同步药品“进销存”数据,能够按照医保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完成药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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