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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市人民医院: 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十八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卫函〔2024〕198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药服务的,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最高政府指导价为50元/人·次(见附件)。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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