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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保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一)及时调整规范医保支付范围。自2026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对新增、调出、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按规定更新基金支付范围。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各地可定期汇总收集并报送有关医保支付范围的意见,由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向国家医保局反馈。 (二)做好过渡期用药衔接。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由于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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