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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调价评估后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9 信息来源:查看
五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自治区医保局组织各地市开展了2022年度调价评估工作,为加快建立灵敏有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经研究,决定根据调价评估情况启动2022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有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经量化评估,三甲医院、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综合得分高于60分,未发生限制情形,符合上调价格条件。银川市综合得分低于60分、石嘴山市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且发生限制情形,不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 综合考虑自治区和各地市价格管理工作实际,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的,按自治区制定的总量测算办法确定调价总量;不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的,通过结构性调整方式优化价格结构。 二、总量的确定及相关要求 调价总量指医保部门可用于调整当年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总金额,即当年调价金额的上限,当年实际调价金额未超上限的,不累计到下一年度。上半年启动上调价格的地市要在总量中扣减已调增量,保持总量基本平衡。调价总量计算公式为:调价总量Ta=历史基数B×增长系数R,其中,B=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卫生材料收入-检查化验收入,R=(M+N)*K,具体按照我区《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行测算。 吴忠、固原、中卫市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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