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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21〕8号)、《关于印发〈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劳社发〔2011〕6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参保居民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推进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按规定参加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及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检查、治疗、购药等医疗费用,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限额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 二、待遇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70元、90元。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按一级医疗机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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