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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5 信息来源:查看
宝政办发〔202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 宝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坚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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