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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监管体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5   

所属项目:2017年福建省高值医用耗材联合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监管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和配送企业履约配送行为,深入推进药品耗材采购领域改革,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患者合法权益,现就完善我市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监管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健全监管机制,压实属地责任。健全市医保局统筹指导、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及各分中心上下联动、分工配合的监管体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与医保协议管理手段,明确各方权责边界,形成全市“一盘棋”的监管合力。

(二)聚焦政策要求,推进集采落地。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及省际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耗材采购使用政策。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应采尽采、优先使用”要求,凝聚医、保、患三方共识,确保上级政策在我市平稳落地见效。

(三)深化内外联动,提升协同效能。强化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数据监测与分析成果运用。对内深化采购配送监管与医保基金稽查稽核的协调联动;对外健全与市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规范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秩序。

(四)规范购销行为,压实主体责任。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协议考核,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采购行为,监督配送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高药品耗材配送履约供应水平。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配送、拒绝配送或配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五)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监管质效。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数据监测为抓手,强化日常监管和事前监控,依政策依协议,及时有效处理药品耗材采购配送中违反政策和协议的问题。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药品耗材采购配送市县联动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含分中心)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构建“市级统筹指导、县级属地监管、上下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地须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监管工作,并指定至少1名在编工作人员负责经办,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强化政策传导与业务协同。深入学习掌握国家、省、市药品耗材采购配送政策,掌握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情况。加强与市局价采科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业务指导。

2.落实属地监管与问题处置。落实市局有关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监管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监管工作。及时受理、解答并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在落实采购政策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遇到突发问题及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局价采科反馈。

3.统筹推进集采落地。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批次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精准报量、应采尽采。强化日常调度与督导,确保各级集采中选结果在辖区内有条不紊地落地执行。

4.深化数据监测与分析赋能。依托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开展数据分析研判,强化异常数据预警,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5.做好宣传引导与舆情应对。积极开展药品耗材采购改革政策宣传和解读,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对患者的沟通解释工作。密切关注辖区内药耗采购领域的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高质量完成市局交办的涉及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监管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建立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使用监管机制

1.督促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全面跟进落实国家、省级、省际联盟、市级组织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确保集采报量、签约、落地各环节按时执行,将各环节的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医保工作二级绩效考核情况。市医保局每季度对全市集采药品耗材执行进度进行监测统计和内部通报。

2.推动公立医疗机构集采精准报量。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为用而采”原则,结合历史实际使用情况、临床反馈、使用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量。按分级属地原则,对公立医疗机构集采报量进行审核,运用历史采购量复核医疗机构报量,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用而不报”、刻意少报或接续采购报量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的现象,对情节严重或影响落地执行的,应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强化协同监管。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整体进行报量、考核。

3.开展药品耗材集采监测。在药品耗材集采落地初期,对落地情况开展重点跟踪监测,及时调度解决集采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平稳落地后开展供应情况定期监测,对药品耗材集采中选品种供应不足或不及时的问题及时上报。优化集采考核评价,对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收治患者结构变化、临床指南调整、重点监控及医保目录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约定采购量未完成的,经医疗机构提供佐证材料、属地医保部门核实后,可在考核中予以合理处置。

4.推进药品集采“三进”扩面与医保配套政策协同。落实药品“三进”(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定点零售药店)工作部署,鼓励辖区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三进”活动,扩大集采药品可及性。严格落实医保支付标准等协同政策,确保集采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三)强化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全过程监管

1.严格规范采购行为。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药品耗材采购政策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管,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网下采购、无正当理由不做到货确认等情况。将落实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政策情况纳入对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院长绩效考核和医保定点协议年度考核内容。

2.加强短缺药品保供,严格重点药品监测。加强与卫健部门的沟通互动,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上报情况,协同构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对省招采子系统“顺价药品”无法正常供应的,鼓励医疗机构采购临床必需、“价格倒挂”的药品。

   3.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政策,优化院内药品配备结构,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国谈药品进院通道,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双通道”管理,更好满足广大参保群众合理用药需求。

(四)建立药品耗材采购异常增长情况监测监管机制

1.市医保局加强重点监控药品(重点对属于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以及其他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采购使用异常预警监测,按季度对纳入重点监控清单的药品采购和使用金额、排名、增长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重点分析医疗机构季度收货金额同比增长超过一定幅度的重点监控药品异常增长原因。

2.市医保局根据省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数据,定期对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总采购金额进行监控,对药品总采购金额增幅较大的医疗机构予以重点关注。各医保分局应结合医院同期医疗收入对比情况查明原因,敦促医疗机构合理采购使用药品。

(五)强化履约供应管理和货款结算机制

1.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贯彻落实《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闽医保规〔2025〕4号),规范采购配送行为,保障及时配送。

2.市医保中心会同市医保局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泉医保〔2025〕117号),通过对订单响应情况、供应保障情况、问题处置有效性、配送储运环节质量等方面指标,每月对配送企业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作为拨付结算资金的依据。

3.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药品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闽医保〔2022〕125号)加强监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尤其要加强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存在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及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行为的核查力度。

4.加强医保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结算会计凭证或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应及时上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并配合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5.要指导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合理安排药品耗材采购计划,严格履行托收协议,确保银行托收账户按时足额预留托收资金。将“每月按时足额结算药械货款统一结算医保代垫款项”纳入我市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和医保定点协议年度考核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全市医保系统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监管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局价采科要牵头抓总,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政策落地;市医保中心要严格落实定点公立医院药品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推动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规范采购配送结算行为;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共同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加强采购和使用精细化管理,监督配送企业严格落实履约责任,确保药品耗材保质保量、及时配送供应。

(二)强化内外协同,严格考核评价。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互相支持,不断优化监管体系。对内强化招采、结算与基金稽核的联动协同;对外主动加强与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横向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结合全市医保系统内部二级绩效考核、公立医疗机构院长绩效考核、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打包支付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倒逼各方责任落实。

(三)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政策解读。市局价采科要定期开展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监管政策业务培训,提升全系统监管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药品耗材集采及采购配送政策。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倾听社会各界声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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