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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鄂尔多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5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高值 项目编号:内药采中心字﹝2018﹞160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鄂医保发〔2026〕105号)

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10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健全考核评分制度与工作流程,持续规范配送秩序、提升服务质效,全力保障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药品和医用耗材稳定供应为核心,全面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各项规定,通过建立常态化、标准化考核监管机制,压实配送企业主体责任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责任,有效解决配送滞后、断供缺货、服务不规范、履约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构建规范有序、稳定高效、优质合规的集中采购配送体系,保障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适用范围

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开通鄂尔多斯市配送区域并在鄂尔多斯市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业务的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下同)。

三、工作内容

鄂尔多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由鄂尔多斯市医药采购与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采算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配送企业增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满足定点医药机构采购需求为前提,持续按季度开展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增补调整工作,择优增补诚实信用、保障质量、及时供应的配送企业。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增补鄂尔多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函〔2025〕237号)要求执行。

(二)配送服务要求。配送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要求,按年度签订廉政购销合同和购销协议,严格履行购销协议,要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配送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新增配送企业自开通区域三个月内应规范开展配送服务。探索县域医共体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统一配送,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供应。

1.落实授权管理责任。配送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授权人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备案授权人员信息,高效处置配送区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各项业务。安排专人主动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保障业务信息畅通、对接及时。

2.精准匹配配送关系。配送企业应积极主动与生产企业确立产品配送关系,动态梳理配送产品及配送范围,对不再经营的产品及时通过招采子系统撤废处理,保证配送关系精准匹配,确保医药机构订单有效响应。

3.规范线上配送管理。配送企业要严格通过招采子系统接收、执行定点医药机构采购订单,保证实际配送产品医保编码、品名、规格、剂型、包装数量、供货价格、生产企业等信息与采购订单信息相一致,保证交易订单真实有效,可追溯。

网上采购产品退货须通过招采子系统退货处理。直接结算产品系统退货,退货金额未抵扣成功的,须按规定将对应退货金额及时退还至医疗机构四级账簿,确保医保直接结算款项专款专用。

4.保质保量及时配送。配送企业要严格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履约要求,原则上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须在6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72小时内送达,切实保障临床供应需求。

5.落实短缺报备制度。配送企业要严格落实市场短缺产品报备制度,要因生产企业产能不足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供应不足情况要按月报送“鄂尔多斯区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短缺报备表”,定于每月20日前报送至指定邮箱。

(三)配送服务评价。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2026〕105号)文件《配送服务评价指标及分值》(附件1)相关要求执行。

1.指标分值。订单配送到位率 40 分、三日配送率 30 分、数据质量 15 分、医疗机构满意度 15 分。 加分项: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 5 分、基层医疗机构金额占比 5 分; 减分项:集采产品配送问题,查处1次扣 10 分,最高扣 30 分。

2.考核评价。市采算中心依托招采子系统提取采购数据开展计分,完成加减分核算后,同医疗机构评价分数合并汇总,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分别于每年2月、8月完成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配送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此次对 2025 年度及 2026 年上半年配送企业配送情况一并考核。

3.结果公示。考核评价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鄂尔多斯医保”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申诉处理。配送企业对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向市采算中心书面申诉,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复核结果。

5.结果运行。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标注为绿色,推荐医疗机构选用;60—79分的为合格,标注为黄色;低于60分的为有配送风险的企业,标注为红色。对有配送风险的企业,书面提醒并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两次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在我市的配送资格,并报自治区备案。被暂停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经修复自评后可按我市增补程序重新申请。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我市药品、医用耗材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挂网满一年)未参与网上配送的;

(2)配送假冒、劣质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或因所供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4)在参加鄂尔多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增补配送企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配送资格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工作要求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行为的规范稳定是满足定点医药机构临床采购使用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推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秩序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配送管理各项工作稳步运行。

(一)规范采购,公正评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在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与配送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及相关材料要存档管理。

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对照“鄂尔多斯市医药”并按要求对在用配送企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考核评价,按时认真、负责填报“鄂尔多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医疗机构满意度评价表”(附件2)报属地管理旗区医保局。

(二)规范配送,保质保量。市、旗两级医保部门上下联动,分级管理,要加强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及配送企业考核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配送行为,提升配送服务质量,有序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工作。

(三)汇总评价,按期报送。请各旗区医保局要认真组织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汇总《鄂尔多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医疗机构满意度评价汇总表》(附件3),于9 月 22 日下午下班前通过 OA 系统报送,市中心医院按规定时间报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刘晨  王丽

联系电话:0477-8125352

电子邮件:eedsyc@163.com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4日


抄送:鄂尔多斯市医药采购与基金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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