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25〕4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省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及《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鲁医保发〔2024〕53号)等文件精神,为统一规范全省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经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等程序,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目录所列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单独收费,并具备国家医保局统一分类与代码的医用耗材。本目录是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下同)支付相关医用耗材费用及实施管理的基本政策依据。
二、目录构成。《医用耗材目录》实行“准入法”管理,以国家医保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采用“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10位码)管理,内容具体由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构成,共计纳入医用耗材733项。“备注”信息,是指对于栏内所标注的医用耗材,参保人员使用时必须符合规定的限定情形,并具备相应的临床指征与诊断依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方可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三、目录执行。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目录》,不得擅自调整支付范围。对于目录内医用耗材,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区按有关规定制定。各统筹区可结合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临床使用需求等因素,合理设定医保支付限额。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目录维护。各统筹区应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及时做好《医用耗材目录》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照映射,确保目录平稳切换,及时落地实施。
五、监测监管。各统筹区应将《医用耗材目录》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依托智能监控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建立健全医用耗材使用、结算全流程审核监管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情形按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前期已纳入各统筹区基金支付范围但未列入本目录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基金可继续按统筹区原规定支付。过渡期结束后,全省执行统一目录。期间如国家医疗保障局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