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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3   

所属项目:2026年国家组织冠脉支架第二轮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文件(GH-HD2026-1)》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采购和使用冠脉支架类医用耗材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执行时间。自2026年8月20日零时起,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第一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8月20日至2027年8月19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一般不低于前一年总实际使用量的90%,各中选企业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一般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详见中选供应清单(附件)。

(五)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可登录江西省招采管理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三方协议管理”查看协议量。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若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原有采购协议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经双方协商后可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严格履行合同要约,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同品种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内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采购年度开始前作书面说明。首年未填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当前执行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执行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水平提供中选产品配套设施,并提供相应伴随服务,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保障正常临床医疗工作开展。设区市或县(市、区)医保局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出现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停止配送等问题的,按照《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问题直报功能模块上线应用的通知》要求,及时在招采子系统“集采问题直报”功能模块填报问题清单。市、县医保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置、反馈等工作,无法自行协调的问题及时转报省级医保部门。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对应项目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

(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在医疗机构执行进度通报和考核时,按集采品种统计协议量完成情况。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保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联系电话: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0791-86390516

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0791-88102300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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