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要求,现就开展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提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承诺主体 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 二、提交时间 即日至2025年12月31日,医药企业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附件)。 操作步骤:医药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基础数据”-选择“信用评价管理”模块-选择“信用承诺书”模块。 三、注意事项 (一)医药企业在招采子系统已提交信用承诺书且审核通过,无需重复提交。 (二)医药企业规范填写信用承诺书,如审核未通过,在招采子系统重新提交。 (三)医药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信用承诺书、将限制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等。 联系电话:0571-81053391 联系地址:省行政中心三号院(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16号楼一楼。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