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方案》(宁医保发〔202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宁医保发〔2026〕9号)相关要求,在吴忠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药耗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坚持“稳慎推广、规范统一、闭环监管、提质增效”的工作原则,在巩固试点工作成效、优化经办流程、完善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药耗货款直接结算工作。
实施范围为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或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线上采购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具体包括: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集采、省际联盟集采、自治区联盟议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国家集中组织带量采购的冠脉支架、人工晶体、运动医学耗材、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5类医用耗材,后续新增集采耗材品类按自治区医保局专项通知动态扩围。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启动药耗货款直接结算扩面筹备工作。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协调相关机构进行协议签订、人员培训等前期工作,通知辖区内涉及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通过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注册账号,维护基本信息,提交后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平台进行CA数字证书的制作,制作完成后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根据短信通知自行领取。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全面常态化开展药耗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业务,2026年10月1日起完成入库的且未线下结算的集采药品及相关医用耗材纳入线上直接结算,2026年底前各市、县(区)实现集采药品和部分医用耗材直接结算。
(二)结算流程。全区统一执行标准化结算流程,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宁医保发〔2026〕9号)相关要求,依托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全流程线上办理,全程留痕、全程可溯。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推进。各市、县(区)医保局要高度重视药耗货款直接结算推广及其相关工作,将其作为2026年医保重点改革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任务,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域推广目标。
(二)强化规范经办。各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结算政策、流程标准、时限要求。严禁各地擅自变通、随意增减结算范围、调整结算规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闭环管理,全面提升结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医药企业履约。各医药企业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宁医保发〔2026〕9号)相关工作要求,完成合同签订、信息维护等工作,按时发起结算申请并上传合法有效票据,严格履行供货保障责任,确保集采产品足量及时配送。
(四)强化基金监管。各市、县(区)医保局应建立常态化监督核查机制,聚焦采购交易、审核上报、资金拨付、差额抵扣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虚假采购、套取医保基金、违规结算等行为。
(五)强化舆情处置。各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业务答疑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及群众关切,精准化解改革堵点难点,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全区推广工作平稳有序、落地见效。
请各市、县(区)医保部门于11月6日前将直接结算负责人员名单(包括分管领导及具体业务负责同志,见附件)反馈自治区医保局邮箱(nxzjjs2025@163.com),便于后续工作对接联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