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等文件规定,以法院判决为线索,发现部分医药企业在我省存在失信行为,涉嫌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无法取得联系,未能送达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预评级告知书,现予以公告。
请相关企业,一是尽快与我中心取得联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件、其他被授权人持授权委托书)现场领取预评级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即视为已送达。二是对预评级结果有异议的,按要求向我中心正式提交书面申辩函,详细说明申辩理由并提供印证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辩函的视为无意见,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可对照《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等要求,立即采取措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并向我中心正式提交书面修复函,详细说明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提供印证材料,采取措施并达到效果的,可不予正式评价,采取措施但未达到效果的,将如期更新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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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