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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3   

所属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医用耗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新医保规〔2026〕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规范医用耗材的使用和支付,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销售、支付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是指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上市资格,且可以单独收费的耗材。

第三条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应坚持“保基本”功能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公平公正、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联动,推进医用耗材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统一分类和代码,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耗材目录”)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原则,实行医保准入管理,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的康复器具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医用耗材、临床、医保管理、技术评估等方面专家及行业协会,按照评审程序制定耗材目录,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第五条耗材目录根据医用耗材市场变化、新技术应用、临床需求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新上市的医用耗材,符合耗材目录准入条件的,经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耗材目录。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创新性、临床价值显著、价格合理。

第六条耗材目录包括耗材的名称、编码、规格、材质、支付类别等信息,并根据医用耗材技术发展、临床应用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建立耗材目录准入机制,由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准入申请,经专家评审论证后,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纳入耗材目录。鼓励优先将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纳入目录。

第八条对已纳入目录的医用耗材,发现存在安全性、有效性问题,或价格虚高、使用不合理、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等情况的,经专家评审后予以退出耗材目录。

第九条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支付政策,牵头制定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目录,明确目录内耗材支付范围与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统筹地区工作,保障政策落地。

第十条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部门定期对本统筹地区医用耗材医保准入情况、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患者负担情况以及线上采购情况、网采率等进行监测、统计、分析,重点对临床使用多、基金消耗大以及患者负担重的医用耗材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执行自治区、兵团政策,做好耗材目录库维护,落实本统筹地区支付政策;监督定点医药机构执行耗材目录,监管耗材使用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合理使用医用耗材,不得过度使用、滥用。

第十三条医师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III类医用耗材的使用情况,包括耗材名称、规格、数量、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等信息,确保使用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用耗材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医用耗材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负责监测、评估本机构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使用的行为进行及时干预和纠正,指导临床合理使用医用耗材。

第十六条对部分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医用耗材,实行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管理。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医用耗材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使用限制使用范围的医用耗材,应符合相关适应症,并经过患者知情同意和医疗机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在销售符合规定的医用耗材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录规定支付医用耗材费用。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支付;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二十条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作为耗材目录的组成部分,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引导合理使用的原则,与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相适应。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部门可在耗材目录制定后,根据医保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价格、市场价格等因素并通过专家论证和公示等程序,逐步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积极探索推进医用耗材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根据不同的医用耗材特点和临床应用情况,合理确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加强医保支付方式与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的衔接,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采购和使用医用耗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三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与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逐步建立“不网采,不结算”医保支付监管规则和评估机制,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对医用耗材的线上采购记录、医保结算数据和库存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核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耗材目录执行情况、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医保支付等方面。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自身内部监管,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管理的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库存等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当地医保局。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医用耗材管理规定,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耗材目录调整、医保支付类别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属实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如违规采购医用耗材、超范围使用医用耗材、骗取医保基金等,医保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约谈定点医药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费用、暂停或者不予拨付相关违规费用、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用耗材管理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哄抬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部门将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保结算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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