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药招〔2026〕2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的工作要求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安排,现就组织开展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第二年协议量确认工作,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确认主体
上一年度参加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
二、确认方式
医疗机构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https://tps.ylbz.tj.gov.cn:6443/baseModule/tps-local/b/#/login),选择“人工耳蜗及外周支架”,在“人工耳蜗续签填报”模块完成相关操作。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的账号登录,如需重置密码,请联系各市医疗保障局重置。
三、填报时间
医疗机构操作时间: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6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审核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6日
四、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省级医保部门汇报未完成的情况。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原则上3年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同产品类别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同产品类别上年协议采购量。经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协商一致的,人工耳蜗类耗材同企业同产品类别的中选产品协议量可调整至新一代高质量中选产品(如“不支持核磁的植入体”协议量可以调整至“支持3.0T核磁的植入体”;“分体式的言语处理器”协议量可以调整至“一体式的言语处理器”)。
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