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做好信用评价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各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
严格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等文件要求,有力落实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以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审计部门报告或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为案源依据,提升信用评价制度的及时性、有效性。
二、从严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失信等级评价标准从严调整,由“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失信等级调整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加大向药品耗材生产企业的评价处置穿透力度,评价处置原则上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督促企业履行好维护价格秩序的第一责任。
三、引导企业纠正失信行为
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坚持宽严并重、寓防于评,引导存在路径偏差的医药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企业在预评价阶段、正式评价后,均可通过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剔除涉案产品价格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促进医药企业诚信经营,构建公平有序、阳光规范的医药采购环境。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https://www.nhsa.gov.cn/art/2025/6/5/art_104_16740.html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