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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16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部署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2026年8月18日,州医保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健委、州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强化信息共享。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下同)、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明确医保、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1日起享受救助待遇,自身份退出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救助待遇。持续分类做好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高额医疗费用监测预警。

二、健全长效机制。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纳入防止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防止因病致贫预警范围。县级医保部门每月定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同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经相关部门认定身份后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三、优化待遇保障。落实分类资助参保、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确保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分别按90%、50%给予定额资助。

(二)巩固提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医保目录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纳入大病保险倾斜范围,实行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1.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在其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年度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定额,增加定额部分按80%救助,定额(含基本医疗保险定额)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倾斜救助基数;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住院救助标准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800元,逐步过渡到本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为100%,低保对象为75%,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70%,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为60%。

3.依申请救助。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至认定当月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的部分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依本人申请,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后给予一次性救助。

4.倾斜救助。在省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不含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纳入倾斜救助范围。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不含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的部分,特困人员按100%救助,低保对象按90%救助,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0%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按70%救助。

四、提升经办服务。完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探索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优化“一站式”结算,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质效。

五、做好就医服务。实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支付政策,支付比例向基层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落实就医规范转诊要求,未按规定转诊的,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

六、加强定点管理。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明确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在省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3%、8%、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加强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县级财政托底保障。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依法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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