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云南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整合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新制定公布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为做好立项指南项目价格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就各方关切的普遍问题,提出项目解读口径,供各地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学习参考。立项指南项目解读是项目规范、价格制定层面的解释解读口径,不直接作为医保基金稽核依据。
1.国家医保局为什么要组织编制立项指南?
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由地方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项目、确定价格水平,地区间价格项目数量、内涵、颗粒度差异较大,部分地区按操作流程、岗位分工等拆分价格项目,不利于医疗机构计费,不利于患者付费和监督管理,也不利于兼容新技术。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把统一规范价格项目作为重要改革任务,组织临床和价格专家团队研究编制立项指南,以此来统一指导各地规范价格项目。
2.立项指南中价格项目包括哪些构成要素?
立项指南价格项目由7个核心要素构成,分别是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云南省对接落实各批次立项指南,依照上述体例和要素对原有价格项目中“项目内涵”“除外内容”等要素进行整合删减,实现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并依据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动态维护平台信息,明确项目编码与归集口径。
3.立项指南对接落地后,医用耗材如何收费?
按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改革目标,“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是医疗服务价格“纯化”,聚焦技术劳务价值;二是医用耗材价格“显化”,进一步适用药品价格管理的成熟经验和工具;三是通过 DRG 、DIP 等支付工具的约束,引导医疗机构选择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适量适度使用医用耗材。按照上述思路,立项指南主要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整合,涉及医用耗材收费的问题大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基本物耗”。立项指南的“使用说明”中按类别名称明确的基本物耗,主要是不应或不必要与价格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基本物耗的采购成本计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因此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额外收取费用。
二是“基本物耗”中类别名称相同、功能特殊的同类产品。立项指南中的基本物耗是类别概念,不是具体的产品概念,客观上存在大的分类相同、具体功能不同的情况,比如“纱布”和“带有特殊止血效果的功能纱布”(可吸收止血材料),假设后者确需作单独收费处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特殊功能、临床必须使用、合并计费不能覆盖成本;(2)在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带量采购或阳光挂网采购。
三是“基本物耗”之外的其他一次性耗材。此类耗材单独计费符合原则,也是改革方向。然而,改革的理想状态是集中采购、支付方式等措施能够实现对此类耗材价格的制约作用,目前各地的管理实践尚有距离。在过渡期间,云南省依据立项指南“基本物质资源消耗”规定、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以及国家医保局公布7类医用耗材通用名等,结合各批次立项指南项目对接情况,分学科梳理形成《云南省过渡期非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医用耗材清单》,对于我省已按照立项指南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相关收费医用耗材应在耗材清单内。
4.立项指南是如何体现临床诊疗技术难度差异的?
考虑临床诊疗情形复杂多样,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客观上无法细化到同一医疗服务的所有诊疗类型、所有具体情形、所有操作难度,无法确保医院在面对每一名患者、实施每一步操作时都必有收费、必有盈余。一项医疗服务的定价以能够覆盖绝大部分具体情形的成本为原则,有盈有亏、以盈为主、总体平衡既是客观情况,也是定价原则,价格水平无法保障所有情况下医疗机构都能实现盈余,这也不符合坚持公益性导向的改革需求。
同时,立项指南考虑到临床诊疗多样性,采取两种方式体现技术难度差异。第一种是设立加/减收项,针对技术难度差异能够纯化为单一要素的情况设立加/减收项,主要包括服务对象加收(儿童、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部位加收(脊柱、眼耳口鼻等美学功能区)、操作难度加收(涉及淋巴结清扫的恶性肿瘤)、简易检查减收(便携睡眠神经多导监测减收)等。此外,在诊查、中医针法等少部分价格项目按照医师级别(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实施加收政策,体现优质优价。第二种是分档定价,针对复杂情况多样,且难以纯化为单一要素的情况,立项指南对部分治疗和手术项目类区分常规和复杂情况,分档差异化定价,并在计价说明中对复杂情况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例如,“肺叶切除费(复杂)”中的“复杂”指:袖状肺叶切除、复合肺叶切除、术中进行血管成形的情况。
5.立项指南中,哪些情形未作为加/减收项?
以下情况未作为价格项目的加/减收项,通过优化调整价格水平回应临床需求:一是少数治疗或手术中可能涉及的额外步骤,例如手术过程中的组织松解、支架置入时的球囊扩张等;二是因少数复杂病例时间延长、数量增加所产生的额外资源消耗;三是已基本替代开放手术,成为主流的微创手术,如呼吸、泌尿等类别立项指南中的腔镜手术等。对于上述情形,按照大数法则、量价加权等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双方利益。
6.加/减收项中的不同编号如何理解?
立项指南中加/减收项对应15位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最后两位,简称“加收码”。其中加收码的第1位代表加/减收的不同类别,加收码的第2位代表同一类别下的不同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加收码第1位不同的可叠加收取,加收码第1位相同的不能叠加收取。例如,“01儿童加收”和“11主任医师加收”分属不同类别,可以叠加收费;再如“体静脉肺动脉吻合费”中的加收项“01双侧吻合”和“02全腔吻合”同属一个类别,不得叠加收费。
口腔种植、辅助生殖、器官移植、临床量表、中医外治、中医(推拿、灸法、拔罐)、中医骨伤、产科8批立项指南加/减收项按自然序列排列,应据实确定是否叠加收费。
7.加/减收项如何计价收费?
为满足医疗机构收费系统维护需求,云南省对减收项不做减计处理,若医疗机构提供减收项对应服务,直接按减收项价格标准计费。加收项除计价说明、使用说明等明确不与主项目同时计费的,在主项目基础上加收,如同一价格项目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主项目单价为基础,分别计算各加收项对应的金额后进行汇总收费。
8.立项指南中,哪些项目可作为扩展项?
扩展项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况:一是实现同一治疗目的而采用的不同治疗方式,且这些方式在资源消耗、技术难度方面相近,价格水平也趋于一致。例如,“心音图” “心阻抗图”均属于“无创血流动力学检查”的不同方式,“泪道造影”与“T管造影”均属于“X 线造影”主项目下引入造影剂的不同方式,这类情况会被列为扩展项。二是同一服务产出下,因技术创新带来的检查治疗方式迭代更新,如人工智能辅助、异种器官移植等,也会被纳入扩展项范围。扩展项是否与主项目同时计费,应视情况具体分析,计价说明、使用说明等明确不同时计费的,不得叠加收费。
9.立项指南中哪些项目可执行儿童加收政策?
2012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 号)规定了儿童加收政策的基本范围和水平,即“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含麻醉)等项目执行6岁以下儿童加收政策,加收比例不超过 30%。
立项指南回应临床呼声,进一步拓宽儿童加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是手术类项目全面实行儿童加收政策,云南省加收金额按不超过30%测算。二是非手术类项目实行儿童加收政策的范围适度扩大,云南省严格按照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动态维护平台已赋码儿童加收项执行,不做增减。
6周岁及以下儿童,即出生至未满7岁生日(7岁生日当天之前)属于儿童加收政策范围。门诊以就诊时间为准,住院期间儿童跨周岁生日的,以入院时间为准。
10.中医类价格项目能否在西医科室收费?
可以。立项指南价格项目收费不限制特定学科或科室,符合 “使用说明”“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基本要素的具体规定即可收费。临床实践中,相关科室是否具备资质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应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11.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立项指南中的各类灸法是否可单独收取艾条、艾绒费用等?
不可以。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立项指南已明确将施灸制品及间隔物制备纳入价格构成,作为基本物耗,不单独收费。
12.中医推拿治疗不同疾病,且不同疾病的治疗时间均符合收费标准,是否可分别计价收费?
立项指南坚持以服务产出为价格立项原则,中医推拿立项指南按疾病部位进行价格立项,按疾病主诊断所属部位确定收费项目。例如,患者疾病属于“头面部疾病”,但治疗过程中需要推拿头部和肩部的,按“头面部疾病推拿”收费;如患者同时患有腰部疾病和颈部疾病的,均需要进行推拿的,可同时收取“腰部疾病推拿”和 “颈部疾病推拿”。
13.手法松解能否同时收取中医推拿费用?
不可以。松解是中医推拿的一种手法,两者服务事项存在交叉。“手法松解费”计价说明中已明确“不与同部位中医推拿同时收费”。
14. 中医灸法、推拿等项目能否按医务人员职称加收?
立项指南对部分手法经验要求较高的针法项目按医务人员技术等级差别定价,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可在主项目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费用,其余治疗、手术项目暂未设立技术等级加收项。
15.中医外治类项目价格是否包含中药饮片?
中医外治类项目对应云南省原医疗服务项目,项目内涵包含药物调配,不含药物本身。因此,在定价时未将中药饮片纳入价格测算,医疗机构对医生处方中药饮片可按相关规定规范收费,已明确纳入立项指南基本物耗的情况除外。
16. 中药贴敷面积指的是贴敷的面积、药物的面积还是患处的面积?多部位贴敷如何收费?
中药贴敷面积以患处面积计算。多部位中药贴敷时,应按多个部位累积面积计算。例如,三个中药贴敷面积之和满足中药贴敷(大)面积要求时,可按主项目和加收项累计收费。
17.患者进行常规针法治疗或特殊针法治疗时,涉及特殊穴位时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可在收取“常规针法”或“特殊针法”费用的基础上,按穴位收取“特殊穴位针法”费用。例如:在患者5 个常规穴位和 3 个特殊穴位进行针法治疗,应按“常规针法+特殊穴位针法×3”收费。服务收费应符合合理诊疗、规范诊疗的有关要求。
18.普通电针是否属于仪器针法?
不属于。仪器针法是通过各类仪器产生电、热、冷、磁、振动、光等各类效应替代实体针具的针刺治疗。普通电针是在使用实体针具基础上,利用电流刺激代替手法刺激,不属于立项指南所称的“仪器针法”,按“常规针法”收费。
19.医疗机构使用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进行针灸对应哪个项目收费?
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属于应用仪器产生的电、热、冷、磁、振动、光等各类效应替代针具完成针法操作的针刺治疗,按“仪器针法”收费。
20.关节脱位手法整复能否同时收取骨折手法整复费?
可以。患者同时关节脱位和骨折的,医疗机构可据实提供服务,据实分别收取两项费用。
21.骨折手法整复能否同时收取小夹板固定术费用?
可以。手法整复术价格构成中的“必要时固定”指配合手法整复而使用的固定,如绷带包扎固定,不可单独收费。若患者病情需要,在手法整复术后另行实施小夹板固定治疗的,可收取相应费用。
22.中医针法中的特殊穴位如何理解,双侧特殊穴位应当按一个收还是两个收费?
中医特殊穴位针法按“穴位”计价,指单个特殊穴位。如睛明分左右2个穴位,应按两个计价收费,单次治疗计费最多不超过6个穴位。
23.中医同时行中医推拿、拔罐、灸法时,是否可以分别收费?
可以。如医务人员分别进行推拿、拔罐等多种治疗时,可以分别收费。但医疗机构运用罐具进行推拿达到治疗目的时,应按中医走罐收费,不得同时收费推拿+拔罐。
24.中医行耳穴疗法时,为达到治疗目的进行贴敷、按压,可以同时收取中医外治、中医推拿吗?
不可以。“耳穴疗法”服务产出是由医务人员根据病情在耳穴表面,通过贴敷颗粒物(如药物或磁珠等),配合适度的手法,促进疏通经络,调理脏腑,扶正祛邪,价格构成已涵盖贴敷、按压。
25.临床量表评估中的“学科”如何界定?
临床量表评估中的“学科”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规定的诊疗科目为准。
26.临床量表评估中的扩展项“人工智能”能否按评估条数加收?
临床量表评估的主项根据评估条目数量分档收费,主要考虑到随着量表评估条数增加,评估时间也会相应延长,资源消耗也相应增加,应用人工智能的临床量表评估,按照主项的分档标准收费即可。例如:昆明地区省级三甲公立医院“临床量表评估费(自评)”政府指导价为15元,乙类加收5元,丙类加收12.5元,丁类加收25元。人工智能辅助作为扩展项,测评条数为120条时,符合丁类加收标准,可收取15+25=40元。
27.临床量表评估中的“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的计价单位”如何确定?
评估结论指能够满足诊断要求的结论。例如,为诊断患者精神状态,量表评估结果为焦虑伴躁狂,应视作同一个评估结论;再如为诊断患者运动功能和言语功能,通过量表得出的结论,可视作两个评估结论。
28.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引流管护理、造口/瘘护理等项目计价单位为“管·日”“每造口/每瘘口·日”,门诊治疗完成护理操作,能否收取该项目?
可以。上述项目计价单位所称的“管·日”是指:单个管路全天的护理服务,门诊提供该项服务的,也可按此项收费,同一天同一根管路多次护理的,仅按“管·日”收费一次。
29.“精神病人护理”能否与“分级护理”同时收取?
可以。除立项指南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专科护理可以与专项护理、分级护理同时收取。
30.“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能否与“压力性损伤护理”同时收费?
可以。“压力性损伤护理”主要是通过减少机械力、促进修复,解决潜在或高风险的缺血性皮肤损伤。“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中的皮肤护理主要是通过建立皮肤屏障,帮助未成熟皮肤预防刺激与感染。
31.“重症监护护理”能否收取“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等其他专项护理?
可以。“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包含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等3项专项护理,不得同时收费,其他专项护理如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气管插管护理等可据实收费。
32.新生儿护理与重症监护护理能否同时收费?
不可以。“重症监护护理”已设立儿童加收项,新生儿护理指的是为健康新生儿提供的各类照护服务,患病新生儿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医疗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应按“重症监护护理-儿童(加收)”收费。
33.如危重症、早产儿等医疗机构不允许患者陪护的病房,能否收取“免陪照护费”?
医疗机构出于管理需要,规定危重症、新生儿、早产儿、精神病、干细胞或器官移植等病房不允许患者家属陪护,不得收取“免陪照护费”。
34.按乙类管理的传染病能否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医疗机构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应以满足价格项目服务产出和价格构成要素为前提,即传染病为国家疾控部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且医疗机构提供隔离条件满足技术规范所称的单人收治等要求。如患者患有甲、乙类传染病或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的传染病,但医疗机构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隔离条件,不得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35.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有“喂食”,能否同时收取“肠内营养输注护理”?
“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的“喂食”指生活照护范畴内的喂食,“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属于专项护理,可以与“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
36.医疗机构为防止患者产生压力性损伤,能否同时收取“压力性损伤护理费”和防褥疮气垫(床,褥)材料费用?
不可以。“压力性损伤护理”价格构成明确包含“采用敷料等支撑面减压保护”,防褥疮气垫(床、褥)属于起到减压保护作用的支撑材料,不再单独收费,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相关产品。
37.同根管路可同时进行胃肠减压和肠内营养灌注,在对该管路进行护理时,可否分别收取“引流管护理费”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费”?
不能重复收取。同一管路能够起到胃肠减压、肠内营养灌注等多种不同功能的,不得同时收取“引流管护理”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医疗机构可就高收取其中一项护理费用。
38.“吸痰护理”“机械辅助排痰”“浅静脉置管护理”是否停用?
现阶段可按规定收费。“吸痰护理”“机械辅助排痰”“浅静脉置管护理”等价格项目将在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中统一规范,在立项指南印发前,执行原有价格政策。
39.“气管切开护理费”能否与换药同时收费?
不可以。“气管切开护理费”价格构成中已明确包含“更换敷料及固定物,必要时行气道给药”,现有换药价格项目不得与“气管切开护理费”同时收费。
40.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开展的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生活能力评估等评估能否按临床量表评估收费?
分级护理价格构成中已经包含评估事项,且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生活能力评估等评估事项属于护理人员观察患者病情、评估护理等级的必要操作,已通过分级护理价格水平体现资源消耗,不再以“临床量表评估”的名义额外收费。
41.“重症监护护理费”单独明确不含监测项目费用,特级护理、I级护理等分级护理是否包含监测项目费用?
不包含。立项指南明确界定护理、监测、治疗等医疗服务事项边界,各类护理类价格项目中均不含监测费用,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服务可按项目据实收费。
42.血液透析费等价格项目中的血温、血压等监测事项是否限定由设备完成?
立项指南已统一将血温、血压等监测服务纳入“血液透析费”等项目价格构成中。相关监测既可以是利用设备提供的医疗服务,也可以是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绑定任何具体设备。
43.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等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穿刺”具体指什么?是否把深静脉穿刺费用纳入价格构成?
“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等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穿刺”指“常规静脉穿刺”,不再额外收费,深静脉穿刺及置管将在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中另行规范,具体项目名称以正式发文为准。
44.腹膜透析延伸服务费中是否包含医生(护士)上门的费用?
“腹膜透析延伸服务费”按“月”收费,已包含一个完整月份中所需的沟通、评估及指导等医学服务,不含医生(护士)上门服务的成本。需要医生(护士)上门提供服务的,可按“上门服务费”的价格政策收费。
45.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的封顶线指的是单次培训的封顶,还是全过程中的封顶?
“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计价说明中的封顶线指:完整操作训练过程的封顶线,非单次培训的封顶线,即每名患者只能收取一次“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例如:昆明地区省级三甲公立医院操作训练费政府指导价50元,7小时封顶,即封顶线350元,当患者累计训练6小时时,可收费300元;当患者累计训练8小时时,应收费350元。
46.腹膜透析换管费、腹膜透析置管费和腹膜透析导管取出费的关系?
立项指南中的“腹膜透析换管费”指原位换管,即:将置入腹腔内的导管取出,然后按原通路置入新管。如临床操作中发现原通路无法继续置入新管,需在其他位置重新建立通路再置入导管的,按“腹膜透析导管取出费+腹膜透析置管费”收费。
47.腹膜透析导管取出费和腹膜透析导管感染清创费能否同时收费?
可以。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据实收费。
48.透析治疗过程中,促红细胞生成素、多糖铁复合物、蔗糖铁注射液等透析注射药物可否收取注射器费用、药品费用?生理盐水是否能够收费?
相关治疗药物可单独收费,立项指南已明确将普通注射器纳入基本物耗,不再单独收费。生理盐水按原政策规定不应单独收费。
49.透析管路处理过程中,溶栓药物(尿激酶)、抗凝药物(小分子肝素)是否能够单独收费?
可以。溶栓药物、抗凝药物均属于药品。除立项指南特殊说明的情况外,其余药品均可单独收费。
50.“人工肝治疗”项目如何收费?
“人工肝治疗”通过血浆置换、血浆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方式清除血液中有害物质,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减轻肝脏负担,为肝细胞再生或肝移植创造条件。“人工肝治疗”应按医嘱对应实际诊疗方式收费,如:血浆置换、血浆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据实收费,如同时使用多种治疗模式,可叠加收取。不再将血浆置换、血浆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项目组合另设价格项目。
51.患者居家腹膜透析治疗时使用的碘伏帽等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提供碘伏帽、管路等透析耗材,用于患者居家自疗的,医疗机构按零差率销售。相关部门对单独开具碘伏帽、管路等透析耗材有医嘱、处方要求的,医疗机构除收取耗材费用外,可按“便民门诊”收费,尽量减轻患者负担。
52.放射检查类立项指南提出“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考虑是什么?
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即云影像,是放射检查的应尽事项,是检查行为的完整体现。立项指南将其纳入价格构成,明确相应减收政策,旨在促进医疗机构补齐云影像服务供给短板,实现患者可通过便捷方式阅读检查资料、同行可跨地区跨机构调阅检查资料、医保部门可核查已上传的检查资料。
53.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具体减收政策应如何执行?
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所执行的减收政策按照“部位”减收。例如,X线摄影成像计价单位为“部位·体位”,检查同一部位多个体位时,应减收5元;又如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价单位为“部位”,检查多个部位时,应按部位数量进行减收。
54.放射检查类立项指南对接落地后,胶片应如何收费?
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实体胶片。
55.医疗机构进行多个体位脊柱全长X线摄影,能否收取多次影像拼接成像加收费用?
不可以。影像拼接成像指医疗机构完成双下肢或脊柱全长全部影像资料的拼接工作,不与体位挂钩。如医疗机构分别完成双下肢和脊柱全长的影像拼接工作,可收取两次拼接成像费用。
56.医疗机构利用口腔颌面锥形束 CT(CBCT)技术检查骨骼、耳乳突、鼻咽部等口腔以外部位,能否收取口腔曲面体层成像费用?
不可以。现阶段口腔颌面锥形束CT(CBCT)仅限口腔颌面使用收费,其他部位不得按此收费,应按“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收费。
57.X线摄影成像(牙片)的计价说明中“以两个牙位为一个部位”,具体指什么?
牙片计价收费时,切牙、前磨牙和磨牙,以两个牙位为一个部位,具体指相邻的两颗牙齿视作一个部位;尖牙以单牙位为一个部位。
58.患者单侧乳腺接受两个体位(正位+斜位)的 X 线摄影的,医疗机构能否收取两次费用?
不可以。“X 线摄影成像(乳腺)”计价单位为单侧,不区分体位,临床操作中单侧乳腺X线检查涉及多个体位时按一次收费。
59.患者同时接受颅脑CT平扫和颅内动脉造影成像的,医疗机构能否分别计费?
应根据检查目的判断是否分别收费。如医疗机构以检查颅内动脉为目的,进行颅内动脉造影成像,应收取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费用,不得重复收取CT平扫费用。如医疗机构同时检查颅脑组织结构和颅内动脉,且确实开展两次扫描,可分别收取CT平扫和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
60.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未明确的血管应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中界定的血管范畴计价收费。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未明确说明的各类旁支或分支血管检查,应结合临床实际,参照对应的主干血管收费。例如,冠状动脉包含左冠状动脉、右冠状动脉,根据需要检查左右冠状动脉,应按冠状动脉收费;又如肾动脉属于腹主动脉分支血管,检查肾动脉时,应按腹主动脉收费。
61.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未明确的部位应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中界定的部位范畴计价收费。若所扫器官组织属于立项指南所列部位的结构组成,如行副鼻窦 CT扫描,副鼻窦属于鼻咽部的组成部分,应直接按鼻咽部收费;如果所扫描器官组织确无法对应到立项指南所列部位,可按“其他”收费,但不得分解组织器官收费。
医疗机构可在医嘱中体现部位扫描名称,如一名患者同时行胸部CT和上腹部CT 检查,可按照“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2 的方式计费,可自行在收费单据中备注具体部位名称,方便患者理解及日后管理。
62.患者接受单侧上肢多个部位(肱骨、尺骨、肘关节、手部及腕关节)的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医疗机构能否收取多个部位费用?
不可以。立项指南已明确单侧上肢、单侧下肢为一个计价部位,涵盖单侧上肢、单侧下肢的完整检查。医疗机构同时检查上肢的肱骨、尺骨、肘关节等多个部位时,不得拆分收费,应按照单侧上肢收取一次费用。如医务人员评估认为仅检查肱骨单个部位即可支持诊断,亦可按 “单侧上肢”收取检查费用,后续如因初始检查范围不足,需追加检查首次检查部位时,不得重复收取检查费用。
63.患者眼部接受X线或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检查时,同时检查眼眶和视神经孔,医疗机构能否收取3个部位费用?
不可以。眼眶和视神经孔属于眼部精细解剖结构,医疗机构检查时应根据患者病情及临床规范决定是否同时检查眼眶和视神经孔,但不得拆分为三个部位重复收费。
64.医疗机构通过计算机体层(CT)平扫进行骨密度测定,能否同时收取计算机体层(CT)平扫+骨密度测定费用?
不可以。骨骼肌肉系统立项指南已单独设立“骨密度测定费”价格项目,涵盖通过各种方法测量骨骼中的矿物质含量,医疗机构测定骨密度时,应收取“骨密度测定费”,不得重复收取“计算机体层(CT)平扫”。
65.患者同时接受腹部平扫、腹部增强和腹主动脉 CTA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如何计价收费?
应根据检查目的判断是否分别收费。根据医嘱确需分别进行腹部平扫、增强和腹主动脉 CTA 检查,可同时收取“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 “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
66.医疗机构通过图像重建,实现薄层效果,能否收取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薄层扫描加收?
不可以。立项指南明确薄层扫描指通过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获取标称层厚<2mm的图像,标称层厚指:医学影像扫描前,由操作技师预设设备采集的原始数据层的断层厚度,通俗理解为“扫描原始精度”。如扫描标称层厚>2mm,后续通过相关软件处理和重建后,得到层厚<2mm的图像,不能按薄层扫描加收。
67.患者同时接受磁共振平扫和磁共振水成像检查的,医疗机构能否收取两次费用?
不可以。磁共振平扫和磁共振水成像检查是在一次检查过程中,使用同一台磁共振检查仪器,通过多个不同的“扫描序列”完成的检查,且磁共振水成像不属于特殊成像范畴,与磁共振平扫同时开展时,应按磁共振平扫收费一次。
68.磁共振检查中除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的“特殊方式成像”外,医疗机构能否自行增加其他成像方式?
不可以。除立项指南使用说明已明确的“特殊方式成像”外,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扩展特殊成像方式范围。
69.磁共振特殊方式成像中包含磁共振波谱分析,患者同时接受氢谱、磷谱的波谱分析检查,医疗机构能否叠加收费?
不可以。氢谱与磷谱是磁共振波谱成像中依据检测原子核的不同而划分的两种技术手段,氢谱主要用于观察神经元标志物等脑内代谢物,磷谱主要用于观察细胞能量活动,氢谱与磷谱属于磁共振波谱成像的具体技术应用,单次检查如同时采用氢谱与磷谱,应按“磁共振波谱分析”收取一次加收项费用,不重复收费。
70.患者接受头颅磁共振(MR)平扫成像(血管)检查,医疗机构能否收取“平扫+血管”费用?
不可以。医疗机构应收取磁共振(MR)平扫成像(血管)。如医疗机构先进行磁共振(MR)平扫检查颅脑结构,后进行磁共振(MR)平扫成像(血管)检查颅内血管结构,实际扫描检查两次,可据实收取两次费用。
71.患者同时接受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医疗机构应如何计价收费?
立项指南明确磁共振弥散成像属于一种特殊方式成像,设立为加收项。医疗机构同时开展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时,应收取主项目及特殊方式成像(加收)费用。例如:昆明地区省级三甲公立医院磁共振(MR)平扫政府指导价470元/部位,特殊方式成像(加收)政府指导价50元/项,如医疗机构单独行弥散成像时,可收取470×60%+50元;如医疗机构同时进行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两次扫描,可收取470+470×60%+50元。
72.患者同时接受左右髋关节磁共振(MR)检查,医疗机构能否按两个部位收取费用?
不可以。立项指南明确磁共振检查髋关节不区分左右侧。主要是考虑到临床实际检查中,检查髋关节通常需要使用扫描范围较大的线圈双侧对称扫描,以便左右对比观察。
73.如患者首日磁共振平扫后发现异常,次日再次进行磁共振平扫-特殊方式成像,次日能否按磁共振(MR)平扫-特殊方式成像(加收)计费?
可以。如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进一步检查,可正常收取检查费用。例如,昆明地区省级三甲公立医院磁共振(MR)平扫政府指导价470元/部位,特殊方式成像(加收)政府指导价50元/项,次日患者进行磁共振弥散成像时,可收取470×60%+50元。
74.患者同一部位接受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静态)+(动态)检查的,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两项费用?
动态检查过程中同步采集到的图像信息已包含静态检查的图像信息。如该信息已能满足诊断需要,不得重复收取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静态)费用,如该信息不能满足诊断需要,医疗机构多做一次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静态),可按实际收取费用。
75.医疗机构自制的PET-CT对比剂,没有药字号,应如何计价收费?
医疗机构院内自制的对比剂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本院内向患者收费。
76.患者同时接受甲状腺有效半衰期测定、甲状腺激素抑制显像、促甲状腺激素兴奋显像等检查时,医疗机构能否按检查次数收取甲状腺摄碘131试验费用?
可以。甲状腺摄碘131试验计价单位中的“次”指完成一次完整独立试验检查过程,如医疗机构完成多个实验检查的,可按次数计价收费。
77.医疗机构利用核素标记法同时测定血容量和红细胞寿命时,应如何计价收费?
应收取两次“核素标记测定费”。“核素标记测定费”计价单位中的“项”指完成一次完整独立试验检查过程,如医疗机构完成多个实验检查的,可按次数计价收费。
78.患者同时接受介入肾图和肾图检查时,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肾图和干预肾图加收项?
可以。同时开展肾图和介入肾图检查时,可收取“肾图” + “肾图”+ “肾图-干预肾图加收”。
79.同时开展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均实施能量成像,能量成像可以收取多次吗?
不可以,能量成像(加收)在同一次检查中,仅计价一次。
80.同时开展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均实施了薄层扫描,薄层扫描可以收取多次吗?
不可以,薄层扫描(加收)在同一次检查中,仅计价一次。
81.同时开展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磁共振(MR)平扫成像(血管)、磁共振(MR)增强成像(血管)、磁共振(MR)灌注成像,均实施了呼吸门控,呼吸门控可以收取多次吗?
不可以,呼吸门控(加收)在同一次检查中,仅计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