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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5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长医保发〔2026〕2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贯彻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33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市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新增药学类项目 12 项、眼科类项目 233 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基层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废止停用现行药学类项目 6 项、眼科类项目 238 项,修订 3 个药学项目、2 个眼科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规范项目执行。一是项目兼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是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是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是加收项目。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五是部分药学、眼科项目实行通用型管理。8个药学和32个眼科项目实行通用型管理,同步制定各类别收费标准。

六是叠加收费。眼科立项指南中除单独说明可按检查方式叠加收费的价格项目外,其他价格项目单次诊疗过程中仅能收费一次。另外,同一辅助操作下同时开展多个手术或治疗时,仅收取一次辅助操作费用。

(三)工作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地执行

该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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