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卫计法规〔2015〕25号)。近年来,随着患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和本市医疗纠纷投诉反映渠道持续优化,本市医疗纠纷案例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增加了卫生行政部门推动纠纷处置化解的难度,也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更加审慎。在这一背景下,《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部分裁量范围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本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求,因此启动《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以推动进一步明确、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执法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全市卫生执法裁量的基准,进一步规范市、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
二、《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较《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哪些变化
1.体例发生变化。将“案由”修改为“违法行为”,“适用依据”修改为“义务条款”,“处罚内容”修改为“处罚条款”,“裁量基准情节”修改为“违法行为情形”,“裁量基准裁量幅度”修改为“处理、处罚标准”等。
2.部分裁量内容发生变化。较于《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卫计法规〔2015〕25号),《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案由维持4个不变。具体变化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本《裁量权基准》的适用对象范围为除医师以外的其他医务人员。二是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情形进行调整,针对“发生医疗事故”这一案由,对触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涉案数量进行了调整,对医疗机构予“警告”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情形进行了细化,对涉事的医务人员行政处罚增加两条加重的情形(五年内曾被处罚2次及以上,具有相关规定中其他应当从重情形);针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这一案由,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增加“影响对死因判定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
三、《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何时开始生效
新发布的《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