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医师)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持续优化医疗服务项目结构,合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8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医保价格函〔2022〕8号),以及《关于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价格协同联动的建议》《关于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价格协同联动的建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开展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容
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医师)”等20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策
“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医师)”“小儿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医师)”“普通门诊诊查费(主治医师)”“小儿普通门诊诊查费(主治医师)”“普通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小儿普通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调价提高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其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保持原医保属性不变,调整后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执行时间
2025年12月31日起。
咨询单位: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593-288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