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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南省落地政策解读(第1期)
发布时间:2026/08/07 信息来源:查看

    编者按: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在我省更好落地执行,统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和定价基本思路,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解读辅导和我省的落地执行文件,对执行过程中各方关切的普遍问题,提出立项指南落地政策解读口径,供各地医保部门学习参考。立项指南落地政策解读是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映射关系等层面解释解读口径,不直接作为医保基金稽核依据。医疗机构收费以各级医保部门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准。

    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是否可以作为直接收费依据?

不可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是根据诊疗服务的服务产出及价格构成,在立项指南与落地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及卫生技术规范之间建立的关联映射,是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价格、医疗机构在面对新老衔接过程中,便于计价收费的参考。

    2.放射检查部分项目计价说明写了“超过三个部位,按三个部位收费”。三个部位具体的收费要求是什么,是指一个挂号还是一个病人在一天之内,还是什么具体情况?

指一个临床专业一次就诊过程。可以理解为“人次·就诊过程”。

    3.床旁X线摄影计价单位为“次”,同一次检查中,不论多少部位仅加收一次,如何界定同一次检查?

以到床旁完成开单所有部位的检查为一次。

    4.能量加收计价说明写的是“同一次检查中无论多少部位仅加收一次。”这个同一次检查的具体指什么?

指一个临床专业一次就诊过程。可以理解为“人次·就诊过程”。指同一临床专业同一时间开单并同一时间完成检查的部位。

    5.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提出“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考虑是什么?

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云影像)是放射检查的应尽事项,是检查行为的完整体现。立项指南及我省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将其纳入价格构成,并明确相应减收政策旨在促进医疗机构补齐云影像服务供给短板,实现患者可通过便捷方式阅读检查资料、同行可跨地区跨机构调阅检查资料、医保部门可核查已上传的检查资料。数字影像刻录光盘、U盘拷盘等服务不属于云影像,不是放射检查的应尽事项,医疗机构如需提供刻录光盘、U盘拷盘等额外服务,可收取相应费用。此类收费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收费按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6.公立医院云影像服务不能提供则减收5元,具体减收政策应如何执行?

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按照“部位”累计减收。例如,X线摄影成像计价单位为“部位·体位”,检查同一部位多个体位时,应减收5元;又如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价单位为“部位”,检查多个部位时,应按部位数量进行减收,有部位数限制的同次检查最高减收15元。

    7.放射检查类立项指南落地执行后,胶片应如何收费?

常规提供的影像资料指云影像和检查诊断报告。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实体胶片。

    8.医疗机构进行多个体位脊柱全长X线摄影,能否收取多次影像拼接成像加收费用?

不可以。影像拼接成像指医疗机构完成双下肢或脊柱全长全部影像资料的拼接工作,不与体位挂钩。如医疗机构分别完成双下肢和脊柱全长的影像拼接工作,可收取两次拼接成像费用。

    9.医疗机构利用口腔颌面锥形束CT(CBCT)技术检查骨骼、耳乳突、鼻咽部等口腔以外部位,能否收取口腔曲面体层成像费用?

不可以。现阶段口腔颌面锥形束CT(CBCT)仅限口腔颌面使用收费,其他部位不得按此收费,应按“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收费。

    10.X线摄影成像(牙片)的计价说明中“以两个牙位为一个部位”,具体指什么?

牙片计价收费时,切牙、前磨牙和磨牙,以两个牙位为一个部位,具体指相邻的两颗牙齿视作一个部位;尖牙,以单牙位为一个部位。上下相邻则视为两个部位。

    11.患者单侧乳腺接受两个体位(正位+斜位)的X线摄影的,医疗机构能否收取两次费用?

不可以。“X线摄影成像(乳腺)”计价单位为单侧,不区分体位,临床操作中单侧乳腺X线检查涉及多个体位时按一次收费。

    12.患者同时接受颅脑CT平扫和颅内动脉造影成像的,医疗机构能否分别计费?

应根据检查目的判断是否分别收费。如医疗机构以检查颅内动脉为目的,进行颅内动脉造影成像,应收取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费用,不得重复收取CT平扫费用。如医疗机构同时检查颅脑组织结构和颅内动脉,且确实开展两次扫描,可分别收取CT平扫和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扫描检查次数吻合。

    13.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使用说明中未明确的血管应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使用说明中界定的血管范畴计价收费。使用说明中未明确说明的各类旁支或分支血管检查,应结合临床实际,参照对应的主干血管收费。例如,冠状动脉包含左冠状动脉、右冠状动脉,根据需要检查左右冠状动脉,应按冠状动脉收费;又如肾动脉属于腹主动脉分支血管,检查肾动脉时,应按腹主动脉收费;上肢静脉按上腔静脉计费;肠系膜动脉按腹主动脉计费;肠系膜静脉按门脉系统计费;髂动脉按腹主动脉计费;髂静脉按下肢静脉计费。

    14.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使用说明中未明确的部位应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使用说明中界定的部位范畴计价收费。若所扫器官组织属于价格项目表所列部位的结构组成,如行副鼻窦CT扫描,副鼻窦属于鼻咽部的组成部分,应直接按鼻咽部收费;如果所扫描器官组织确无法对应到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所列部位,可按其他收费,但不得分解组织器官收费。医疗机构可在医嘱中体现部位扫描名称,如一名患者同时行胸部CT和上腹部CT检查,可按照“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2的方式计费,可自行在收费单据中备注具体部位名称,方便患者理解及日后管理。

    15.患者接受单侧上肢多个部位(肱骨、尺骨、肘关节、手部及腕关节)的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医疗机构能否收取多个部位费用?

不可以。价格项目表使用说明已明确单侧上肢、单侧下肢为一个计价部位,涵盖单侧上肢、单侧下肢的完整检查。医疗机构同时检查上肢的肱骨、尺骨、肘关节等多个部位时,不得拆分收费,应按照单侧上肢收取一次费用。如医务人员评估认为仅检查肱骨单个部位即可支持诊断,亦可按“单侧上肢”收取检查费用,后续诊疗过程如因初始检查范围不足,需追加检查首次检查部位时,不得重复收取检查费用。

    16.患者眼部接受X线或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检查时,同时检查眼眶和视神经孔,医疗机构能否收取3个部位费用?

不可以。眼眶和视神经孔属于眼部精细解剖结构,医疗机构检查时应根据患者病情及临床规范决定是否同时检查眼眶和视神经孔,但不得拆分为三个部位重复收费。

    17.医疗机构通过计算机体层(CT)平扫进行骨密度测定,能否同时收取计算机体层(CT)平扫+骨密度测定费用?

不可以。骨骼肌肉系统立项指南已单独设立“骨密度测定费”价格项目,涵盖通过各种方法测量骨骼中的矿物质含量,医疗机构测定骨密度时,应收取“骨密度测定费”,不得重复收取“计算机体层(CT)平扫”。

    18.患者同时接受腹部平扫、腹部增强和腹主动脉CTA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如何计价收费?

分别进行腹部平扫、增强和腹主动脉CTA检查可同时收取“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50%+“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医疗机构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扫描检查次数吻合。

    19.医疗机构通过图像重建,实现薄层效果,能否收取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薄层扫描加收?

不可以。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明确薄层扫描指通过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获取标称层厚<2mm的图像,标称层厚指:医学影像扫描前,由操作技师预设设备采集的原始数据层的断层厚度,通俗理解为“扫描原始精度”。如扫描标称层厚>2mm,后续通过相关软件处理和重建后,得到层厚<2mm的图像,不能按薄层扫描加收。

    20.骨科使用锥形束CT时,应如何收取费用?

立项指南无此项收费,如设备注册证确为“锥形束CT”而非“DR”,建议参照口腔CBCT增加扩展项收费。

    21.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是否还可以收薄层扫描和三维立体重建?

不可以,加收项仅能与其所对应的主项目进行加收。

    22.“冠脉钙化积分”应用范围。

“冠脉钙化积分”用于评估冠状动脉钙化程度,不适用于其他部位;含门控钙化积分及非门控钙化积分,需有相应临床指征,如年龄大于多少或有典型临床症状,或依据相应的指南及专家共识明确的检查标准。不可广泛应用于胸部平扫检查。

    23.计价说明“平扫后立即行增强扫描的,按增强扫描50%收取”。立即的定义是什么?

答:“立即”指同一自然日内,1.同一个就诊序号下同部位,医生直接开具平扫加增强的医嘱;2.首次医嘱决定做平扫,平扫中发现异常,需要立即做增强的情况;3按照检查规范平扫、增强需要同时完成检查的情况(门急诊不同专业转诊后及门急诊接诊收入院后除外)。首次医嘱开平扫,平扫中发现异常,需要立即做增强的,则按平扫收1,增强收0.5。此规定旨在合理规范医疗收费,确保患者在享受必要的医疗服务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过度收费。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自查工作,确保收费行为符合政策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增强扫描拆解为多个项目收费。

    24.平扫后立即行增强扫描的,按增强扫描50%收费,主项目与加收项都按照50%收取吗?

主项目按照50%收费,加收项按照规定价格收费。

    25.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扫描,在临床工作中为避免患者接受过多射线,会单独检查股骨上段、股骨下段、胫腓骨上段、胫腓骨下段、踝关节等,是否可以按照“单侧下肢”收费?

可以。单独检查股骨上段、股骨下段、胫腓骨上段、胫腓骨下段、踝关节其中一个或者全部位置时,都只能按照单侧下肢一个部位收费。若因初始检查范围不足(首次检查未覆盖部位),需追加检查时,不得对补充部位重复收取检查费用。

    26.计价说明“超过两根血管按两根血管收费”中的“根”如何理解?

以列举的血管名称为计价血管,计价血管的所属血管及分支不可单独计价,所属血管及分支不区分左右侧。

头部血管含大脑前动脉、大脑中动脉、大脑后动脉等颅内动脉血管,不可单独计价;颈部动脉含颈总动脉、颈内动脉等动脉血管,不区分左右侧;下肢动脉不区分左右侧;上肢动脉区分左右侧;分支血管按照主项血管计价,不得与主项血管及其他分支重复计价,例如腹主动脉分支如双肾动脉可单独按照腹主动脉计费,不得与腹主动脉及其他分支重复计价;动静脉分别计价。

    27.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上肢动脉、下肢动脉、下肢静脉未注明是双侧,是否可以按照两根收费?

立项指南中,未注明单侧的,均为一个计价单位。

    28.患者同时接受磁共振平扫和磁共振水成像检查的,医疗机构能否收取两次费用?

不可以。磁共振平扫和磁共振水成像检查是在一次检查过程中,使用同一台磁共振检查仪器,通过多个不同的“扫描序列”完成的检查,且磁共振水成像不属于特殊成像范畴,与磁共振平扫同时开展时,应按磁共振平扫收费一次。如医疗机构分别进行两次检查,可据实收取两次费用,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扫描检查次数吻合。

    29.磁共振检查中除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的“特殊方式成像”外,医疗机构能否自行增加其他成像方式?

不可以。除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使用说明已明确的“特殊方式成像”外,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扩展特殊成像方式范围。如医疗机构确有收费需求,应按兼容项目申报。

   30.磁共振特殊方式成像中包含磁共振波谱分析,患者同时接受氢谱、磷谱的波谱分析检查,医疗机构能否叠加收费?

不可以。氢谱与磷谱是磁共振波谱成像中依据检测原子核的不同而划分的两种技术手段,氢谱主要用于观察神经元标志物等脑内代谢物,磷谱主要用于观察细胞能量活动,氢谱与磷谱属于磁共振波谱成像的具体技术应用,单次检查如同时采用氢谱与磷谱,应按“磁共振波谱分析”收取一次加收项费用,不重复收费。

    31.患者接受头颅磁共振(MR)平扫成像(血管)检查,医疗机构能否收取“平扫+血管”费用?

不可以。医疗机构应收取磁共振(MR)平扫成像(血管)。如医疗机构先进行磁共振(MR)平扫检查颅脑结构,后进行磁共振(MR)平扫成像(血管)检查颅内血管结构,实际扫描检查两次,可据实收取两次费用,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扫描检查次数吻合。不得刻意多做检查、叠加检查。

    32.患者同时接受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医疗机构应如何计价收费?

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明确磁共振弥散成像属于一种特殊方式成像,设立为加收项。医疗机构同时开展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时,应收取主项目及特殊方式成像(加收)费用。例如,我省部省属医疗机构磁共振成像价格480元,特殊方式成像加收50元,如医疗机构单独行弥散成像时,应收取480+50元;如医疗机构分别进行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两次扫描,应收取480+480+50元,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扫描检查次数吻合。不得刻意多做检查、叠加检查。

    33.患者同时接受左右髋关节磁共振(MR)检查,医疗机构能否按两个部位收取费用?

不可以。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明确磁共振检查髋关节不区分左右侧。主要是考虑到临床实际检查中,检查髋关节通常需要使用扫描范围较大的线圈双侧对称扫描,以便左右对比观察。

    34.放射检查类立项指南落地后,部分地区原有医学影像快速诊疗分析等价格项目如何收费?

应在放射检查中停用此类价格项目。放射检查类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已将医学影像快速诊疗等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作为扩展项,采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的,可按相应价格项目扩展项收取,不与主项目同时收费。

    35.如患者首日磁共振平扫后发现异常,次日再次进行磁共振平扫-特殊方式成像,次日能否按磁共振(MR)平扫-特殊方式成像(加收)计费?

可以。如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进一步检查,可正常收取检查费用。我省部省属医疗机构磁共振成像价格480元,特殊方式成像加收50元,如医疗机构单独行弥散成像时,应收取480+50元;如医疗机构分别进行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两次扫描,应收取480+480+50元,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扫描检查次数吻合。

    36.磁共振(MR)平扫及增强成像(血管)-高分辨率血管壁成像(加收)如何收费?

头部、颈部分别计费。单独头部、颈部(血管)-高分辨率血管壁成像(加收)平扫或增强检查单独收取平扫或增强费用,可收取一次加收项;单独头部、颈部(血管)-高分辨率血管壁成像(加收)平扫及增强同时检查收取平扫及一半增强费用,可收取一次加收项;头部、颈部(血管)-高分辨率血管壁成像(加收)同时检查,只可收取一次加收费用。

    37.患者同一部位接受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静态)+(动态)检查的,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两项费用?

动态检查过程中同步采集到的图像信息已包含静态检查的图像信息。如该信息已能满足诊断需要,不得重复收取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静态)费用,如该信息不能满足诊断需要,医疗机构多做一次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静态),可按实际收取费用。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检查次数吻合。不得刻意多做检查、叠加检查。

    38.医疗机构自制的PET-CT对比剂,没有药字号,应如何计价收费?

医疗机构院内自制的对比剂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批文后,在本院内向患者收费。

    39.患者同时接受甲状腺有效半衰期测定、甲状腺激素抑制显像、促甲状腺激素兴奋显像等检查时,医疗机构能否按检查次数收取甲状腺摄碘131试验费用?

可以。甲状腺摄碘131试验计价单位中的“次”指完成一次完整独立试验检查过程,如医疗机构完成多个实验检查的,可按次数计价收费。

    40.医疗机构利用核素标记法同时测定血容量和红细胞寿命时,应如何计价收费?

应收取两次“核素标记测定费”。“核素标记测定费”计价单位中的“项”指完成一次完整独立试验检查过程,如医疗机构完成多个实验检查的,可按次数计价收费。

    41.患者同时接受介入肾图和肾图检查时,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肾图和干预肾图加收项?

答:可以。同时开展肾图和介入肾图检查时,应收取“肾图”+“肾图”+“肾图-干预肾图加收”。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检查次数吻合。不得刻意多做检查、叠加检查。

    42超声检查收医用胶片和图文报告费?

超声检查类项目价格构成均包含出具诊断结果、图文报告,因此不得额外收取医用胶片和图文报告费用。

    43.临床科室自行配置超声设备开展超声检查,能否收取超声检查费用?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限制特定学科或科室。临床实践中,相关科室是否具备资质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应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44.超声检查的人工智能诊断如何收费?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是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进行的超声检查诊断,不得与主项目同时收费。

   45.医疗机构开展常规彩超检查时,根据需要对患者同一部位进行不同体位检查的,能否按体位数量计价收费?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计价单位为部位,不区分体位,医疗机构开展同一部位不同体位的超声检查应按一次收费。

    46.医疗机构利用同台设备在床旁开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血管),能否收取多次床旁加收费用?

医疗机构利用同台设备单次完成多项床旁检查的,应按一次床旁加收计价收费。

    47.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时,单次检查多个部位的体表软组织,能否分别计价收费?

超声检查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使用说明中已明确体表软组织作为一个完整计价部位,医疗机构同时检查不同部位的体表软组织,应收取一次费用。

    48.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时,单次检查多个部位的周围神经,能否分别计价收费?

超声检查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使用说明中已明确周围神经作为一个完整计价部位,医疗机构同时检查不同部位的周围神经,应收取一次费用。

    49.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时,单次检查多个部位的浅表淋巴结(含颈部、腋窝、腹腔、腹股沟)能否分别收费?

超声检查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使用说明中已明确浅表淋巴结作为一个完整计价部位,医疗机构同时检查不同部位的浅表淋巴结,应收取一次费用。

   50.医疗机构能否自行增加收费部位?

超声检查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已明确超声检查类项目部位,医疗机构不可自行增加计价部位。

    51.医疗机构单次颅内血管检查同时涉及发泡试验、CO?试验两项试验,应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检查设备同时具备发泡试验监测和CO?反应监测功能,同次检查开展两项试验的,应收取多普勒检查(颅内血管)+特殊方式检查(加收)×2。

    52.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和扩展项“胎儿血流动力学检查”?

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确有必要分别提供相应服务的,可依规据实收费。

    53.医疗机构开展胎儿三维/四维超声重建成像,能否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立体成像(加收)费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系统性筛查)已涵盖基本成像需求,不再另行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立体成像(加收)费用。

    54.什么情况下可以收立体成像加收费?

立体成像(加收)费用,一般要看相对应的价格项目条目下是否存在此加收项。

    55.医疗机构具体应如何收取可疑胎儿产前诊断费用?

医疗机构能否收取可疑胎儿产前诊断费,应根据检查人员资质和检查内容判断。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可疑胎儿产前诊断应由具备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的超声诊断人员完成,服务内容除完成胎儿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性结构畸形筛查内容,还包含对可疑异常结构进行进一步详细扫查和评估。

    56.医疗机构进行膀胱残余尿量、胆道收缩功能等对比检查时,应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检查方式,在对比检查前后各收费一次。如利用B超进行膀胱残余尿量检查的,可收取“B型超声检查费”×2。

    57.胃肠道造影中使用五谷造影剂等非药品类对比剂,能否单独收费?

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使用说明已明确,非药品类对比剂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不另行收费。

    58.“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计价单位为“器官”,应如何理解?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计价单位“器官”指:病变组织或病灶所在的器官,不应按病灶数量或扫描切面拆分收费。

    59.阑尾超声检查可以收阑尾检查费吗?

不可以。阑尾属于胃肠道的组成部分,可按照相应部位收取费用。如同时还需要观察胃肠道其他组织结构,不能再另行收取费用。

    60.单侧肩关节、单侧胸背肌骨、单侧腰骶部、单侧臀部应如何收费?

“B型超声检查”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中的“部位”应以使用说明列出的为准。单个大关节(如:肩、肘、腕、髋、膝、踝关节)实际就是指单侧的大关节,单侧肩关节就是一个收费部位,如果做了双侧就收两个费用。单侧胸背肌骨、单侧腰骶部、单侧臀部不属于明确的计价部位,应根据检查目的,对应到相应明确的部位收费。应开展双侧超声检查,实际情况中单侧开展的,减半收费。

    61.应开展双侧超声检查,实际情况中单侧开展的,减半收费如何理解?

“应开展双侧超声检查,实际情况中单侧开展的,减半收费”和单个大关节,单侧部位不矛盾,是指部位名称明确为双侧,如乳腺(双侧,含引流区淋巴结),如果只做了单侧,就应减半收费。

    62.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

应根据临床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确定。医疗机构单独开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的,不额外收费。医疗机构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后,临床诊断确有必要进行弹性成像检查的,可在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后再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

    63.血液透析费等价格项目中的血温、血压等监测事项是否限定由设备完成?

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已统一将血温、血压等监测服务纳入“血液透析费”价格构成中。相关监测既可以是利用设备提供的医疗服务,也可以是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绑定任何具体设备。

    64.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等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穿刺”具体指什么?是否把深静脉穿刺费用纳入价格构成?

“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等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穿刺”指“常规静脉穿刺”,不再额外收费,深静脉穿刺及置管在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中。

    65.血透置换液(成品或自制)、血透透析液属于基本物耗,是否所有血透项目都不能收透析液、置换液费用?

我省原连续性血液净化项目价格包含了透析液,但不包含置换液,因此,连续性血液净化(肾脏替代疗法)可以收置换液费用。其他血透项目价格都包含了透析液、置换液,治疗不再收相应费用。

    66.腹膜透析延伸服务费中是否包含医生(护士)上门的费用?

“腹膜透析延伸服务费”按“月”收费,已包含一个完整月份中所需的沟通、评估及指导等医学服务,不含医生(护士)上门服务的成本。需要医生(护士)上门提供服务的,可按“上门服务费”的价格政策收费。

    67.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的封顶线指的是单次培训的封顶,还是全过程中的封顶?

“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计价说明中的封顶线指:完整操作训练过程的封顶线,非单次培训的封顶线,即每名患者只能收取一次“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例如:某地操作训练费p元,8小时封顶,即封顶线8p元,当患者累计训练7小时,应收费7p元;当患者累计训练10小时,应收费8p元。

    68.腹膜透析换管费、腹膜透析置管费和腹膜透析导管取出费的关系?

“腹膜透析换管费”指原位换管,即:将置入腹腔内的导管取出,然后按原通路置入新管。如临床操作中发现原通路无法继续置入新管,需在其他位置重新建立通路再置入导管的,按“腹膜透析导管取出费+腹膜透析置管费”收费。

    69.腹膜透析导管取出费和腹膜透析导管感染清创费能否同时收费?

可以。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据实收费。

    70.透析治疗过程中,促红细胞生成素、多糖铁复合物、蔗糖铁注射液等透析注射药物可否收取注射器费用、药品费用?生理盐水是否能够收费?

相关治疗药物可单独收费,立项指南及我省价格项目已明确将普通注射器纳入基本物耗,不再单独收费。开具药品处方后用于患者直接诊疗(不包括管路冲洗、器械消毒等)的生理盐水可以收费。

    71.透析管路处理过程中,溶栓药物(尿激酶)、抗凝药物(小分子肝素)是否能够单独收费?

可以。溶栓药物、抗凝药物均属于药品。除特殊说明的情况外,其余药品均可单独收费。

    72.“人工肝治疗”项目如何收费?

“人工肝治疗”通过血浆置换、血浆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方式清除血液中有害物质,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减轻肝脏负担,为肝细胞再生或肝移植创造条件。原有“人工肝治疗”项目应按医嘱对应实际诊疗方式收费,如:血浆置换、血浆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据实收费,如同时使用多种治疗模式,可叠加收取。不再将血浆置换、血浆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项目组合另设价格项目。

    73.结肠透析如何收费?

“结肠透析”已在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统一规范,落地执行前暂按原有收费政策执行。

    74.患者居家腹膜透析治疗时使用的碘伏帽等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提供碘伏帽、管路等透析耗材,用于患者居家自疗的,医疗机构按零差率销售。相关部门对单独开具碘伏帽、管路等透析耗材有医嘱、处方要求的,医疗机构除收取耗材费用外,可按当地“便民门诊”收费,尽量减轻患者负担。

    75.血液透析使用的透析器、管道、穿刺针如何收费?

答:原价格目录中血液透析费用包含透析器、管道、穿刺针等耗材,在立项指南落地过程中,已将透析器、管道进行了技耗分离处理,故血液透析使用的透析器、管道可据实计费;穿刺针属于基本物耗,不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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