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新版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的第8次调整,已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调整机制。本次调整在坚持“保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础上,按照“补齐短板、鼓励创新、优化结构”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扎实推进“战略购买”“价值购买”,突出对“真创新”“差异化创新”的支持,努力实现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加提升、参保患者对新药更加可及、引导医药产业更加注重创新的目标。
经相应程序,本次目录调整新增114种药品,其中50种1类创新药,同时调出了29种临床没有供应或可被其他药物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中9种尚有相同治疗主成分的其他剂型在目录内,不减少目录编号)。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253种,其中西药1857种、中成药1396种,肿瘤、慢性病、精神疾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重点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扎实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实施
我市已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要求为乙类药品设定一定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超过20%),并已在医保结算系统中全面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数据维护工作,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