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汕医保〔2026〕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6月,汕尾市医保局印发了《汕尾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建立起对我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制度。该制度在我市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我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有法可依。随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医保基金监管领域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范围进一步拓宽。原《实施办法》存在一定的局限,部分程序环节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不尽一致、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与省司法厅的执法要求衔接不够紧密等。为切实织密基金监管网,使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更好履职尽责,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对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七章,七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医疗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等10条。第二章为管辖和适用,包括案件管辖、适用范围等4条。第三章为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与取证、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及听证、处罚决定、送达等43条。第四章为简易程序,包括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操作流程及收缴要求等2条。第五章为决定执行,包括执行决定、分期和逾期处理等5条。第六章为结案,包括结案条件、归档整理等3条。第七章为附则,包括文书使用、解释权限等3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优化结构框架,提升流程条理性
1.将普通程序的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等环节整合为一章,并分六节细化表述,让执法流程更清晰。
2.将“简易程序”从原办法的单一条款调整为独立成章,与普通程序形成明确区分,便于执法人员快速适用。
3.保留“执行”“结案”单独成章的设置,保障处罚决定执行与案件归档工作的独立性和规范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完善处罚程序
1.简化文书要求:新增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需由当事人逐页签名并加盖手指模确认的要求。删除原《实施办法》中关于文书需盖章的规定,减轻执法和当事人的负担。
2.完善程序内容:明确集体讨论会的组织形式,确定主持人、参会人员范围,以及会议召开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的要求。
3.细化简易程序:将原《实施办法》中参照其他规定执行的简易程序内容独立成章,明确其适用条件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法定依据。同时明确处罚额度,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规范操作流程和收缴要求。
4.规范归档整理: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细化案件正卷、副卷的归档范围,明确内部审批、审核、集体讨论等材料统一归入副卷,确保案卷管理规范有序。
5.统一文书格式:为实现与本省标准衔接,提升文书规范性。新增“文书格式参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1年版第二次修订)》执行”。
四、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印发的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