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此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立项指南是国家重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33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手术 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对我市现行眼科、药学、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后,于8月31日印发了《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眼科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潭医保发〔2026〕1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问:《通知》规范新增了多少项目?价格水平如何?
答:《通知》新增眼科类项目233项、药学类项目14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43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执行,未达到一级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复杂型项目时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眼科、药学、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规定。
三、问:《通知》废止了多少项目?
答:《通知》废止眼科类项目238项、药学类项目6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22项,修订眼科类项目2项、药学类项目2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8项。
四、问:后续医疗机构开展创新性超声检查类项目时如何收费?
答: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五、问:《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自9月1日起执行,眼科、药学类自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自各项目类别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