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内江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发〔2026〕22号)。
二、调整原则
(一)落实省级统筹要求。按照规范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逐步缩小区域间差距的要求,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促进合规保障、有效控费。
(二)城乡政策一体推进。同步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落实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理念,缩减城乡差距,达到政策结构相对统一。
(三)合理提高保障水平。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缩小与省内其他市(州)保障差距,有效化解群众诉求,更好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内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5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400元。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内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为:顺产3500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保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5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25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三)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四、施行时间
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