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玉溪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玉溪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部署,是由国家推动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的长期(6个月以上)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部署,玉溪市于2026年6月23日制定印发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2026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配套政策、失能评估、服务、经办体系,2027 年1 月1 日起启动实施,制度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2028 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为使长期护理保险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按照实施方案职权安排,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围绕制度安排、参保缴费、待遇保障、失能等级评估管理、长护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管理、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政策细化,共11章。
第一章总则。对制度安排、主要部门职责作了明确。按市政府实施方案,全市长护险分三年推进,2026年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同步搭建配套政策、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经办管理支撑体系。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制度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2028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对各参保群体缴费基数、费率等筹资模式作了明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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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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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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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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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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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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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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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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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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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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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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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0.15%用作长护保险筹资中的单位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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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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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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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担部分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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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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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以全省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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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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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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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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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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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月1日起启动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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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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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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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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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费率0.15%用作参加长护险的部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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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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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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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必须同步以职工身份参加长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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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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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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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阶段为0.15%,2030年前过渡到全省统一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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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阶段为0.075%(个人与财政1:1同比例分担),2030年前过渡到全省统一为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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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阶段为0.075%,2030年前过渡到全省统一为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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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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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下人员随监护人参保,不单独缴费,但本人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对象,按规定视同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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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保障。对待遇享受条件、不予支付、终止或暂停待遇、护理服务模式、长护险支付标准、终止或暂停待遇享受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在省、市政策框架内,根据玉溪市长护险基金筹资规模及筹资水平按“以收定支”原则,对居家、社区、机构三类护理形式的支付比例、支付标准、年度限额等做明确。
(一)长护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选择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选择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5%。
(二)选择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每周服务频次为2—4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服务时长分别不超过20小时、22小时、24小时,长护险基金按50元/小时支付。年度支付限额,重度失能Ⅰ级12000元/年,重度失能Ⅱ级13200元/年,重度失能Ⅲ级14400元/年。选择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的,按床日定额支付。社区护理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分别为20元/床日、24元/床日、28元/床日。年度支付限额,重度失能Ⅰ级7300元/年,重度失能Ⅱ级8760元/年,重度失能Ⅲ级10220元/年。机构护理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分别为30元/床日、34元/床日、38元/床日。年度支付限额,重度失能Ⅰ级10950元/年,重度失能Ⅱ级12410元/年,重度失能Ⅲ级13870元/年。每月支付限额不超过年度支付限额月平均额度。
(三)同时明确了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长护险待遇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对失能等级评估条件、失能评估机构、评估方法、流程、评估费用标准及分担作明确。在职工长护险启动实施时,统筹整合现有评估认定力量,依托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长护险评估机构,待实施条件具备后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评估机构。单次失能评估服务费基金支付标准为300元/人次。
第五章服务管理。对服务机构资源配置、纳入条件、流程及日常管理作了明确。明确同一机构只能承担经办、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三类职能中的一项。
第六章费用结算。对服务费结算方式等作了简要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基金管理。参照医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在充分听取财政意见的基础上对基金管理、预决算管理等作了规定。
第八章经办管理。对经办机构模式、经办工作内容、内控制度等作了明确。
第九章信息管理。对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建设作了明确。
第十章基金监管。对基金监管检查方式、处理规定、考核机制等提出了要求。
第十一章附则。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