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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查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建立医疗服务动态调整机制是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有关部署,我局相继出台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8号),初步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制机制,明确了调价启动条件等有关要求。2021年8月,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提出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并在近年陆续出台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科学有序做好医疗服务定调价工作,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出台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机制、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行省市两级定价机制。

  一是明确省原则上制定全省最高限价,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定价工作。各市对省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二是支持各地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政府主导、医疗机构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明确价格项目的范围,形成规则和程序等,定价过程尊重专业性意见。

  (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一是优化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患者费用变化、经济社会及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医院运行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维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评估指标设置启动、中性、约束区间,分别对应得分、不得分、扣分三种情形,总分达到启动条件的可开展价格动态调整,不符合启动条件的,当年不得开展价格动态调整;设置熔断指标,处于约束区间即为熔断,不可开展价格动态调整,仅可开展项目价格调低的专项调整且不限项目数量。

  二是统筹开展价格专项调整。对于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改重点任务等重大改革任务,以及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情形,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性基础上,可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选取少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启动专项调整。

  三是科学把握调价总量和范围。坚持总量调控原则、“三个60%”原则,因下调项目价格等形成的空间,可按要求划出一定比例总量用于价格动态调整或专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集中落地期间,达到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的,核定的调价总量随立项指南落地使用。

  (三)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监督和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市场调节项目(含新增和特需项目)价格按管理权限报相应医疗保障部门备案。二是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工作,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服务量等监测。三是加强价格公开透明,各地市医保局和医疗机构应在合适范围内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市医保局加强部门沟通,科学合理制定价格;要与相关改革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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