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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政策解读(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6/06/01 信息来源:查看

    编者按:为推进我市更好对接落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进一步厘清定价基本思路,规范价格项目立项,现就各方普遍关切的问题,统一立项指南政策解读口径,供各县区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参考执行。

    1. 问:蜱虫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的传染性疾病,是否可以按乙类传染病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用?

    答:允许。“严密隔离护理”指对甲类、乙类传染病患者在严密隔离条件下提供的护理。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要求的传染病,允许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用。

    2. 问:按乙类管理的传染病能否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答:医疗机构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应以满足价格项目服务产出和价格构成要素为前提,即传染病为国家疾控部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且医疗机构提供隔离条件满足技术规范所称的单人收治等要求。如患者患有甲、乙类传染病或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的传染病,但医疗机构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隔离条件,不得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3. 问:“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患者是否可以收取“保护性隔离护理”费用?

    答:可以。医疗机构针对“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患者,达到卫生主管部门“保护性隔离护理”的条件时,可以收取“保护性隔离护理”费用。

    4. 问:家属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强制要求雇佣护理员进行免陪照护,是不是强制性政策?

    答:“免陪照护服务”不是强制性政策,医疗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患者家属雇佣护士或护理员开展免陪照护,患者家庭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医院提供免陪照护服务。

    5. 问:如危重症、早产儿等医疗机构不允许患者陪护的病房,能否收取“免陪照护费”?

    答:医疗机构出于管理需要,规定危重症、新生儿、早产儿、精神病、干细胞或器官移植等病房不允许患者家属陪护,不得收取“免陪照护费”。

    6. 问 :“免陪照护服务”与“急诊留观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不可以。免陪照护服务计价说明中已明确仅限特级护理、I级护理患者开展免陪照护服务。

    7. 问:血液科骨髓移植患者、肝肾等器官移植患者、新生儿科的新生儿,是否可以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

    答: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家属自愿选择开展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收费的同时,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

    8. 问:医疗机构为防止患者产生压力性损伤,能否同时收取“压力性损伤护理”和防褥疮气垫(床,褥)材料费用?

    答:不可以。“压力性损伤护理”价格构成明确包含“采用敷料等支撑面减压保护”,防褥疮气垫(床、褥)属于起到减压保护作用的支撑材料,不再单独收费,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相关产品。

    9. 问:同根管路可同时进行胃肠减压和肠内营养灌注,在对该管路进行护理时,可否分别收取“引流管护理费”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费”?

    答:不可以。同一管路能够起到胃肠减压、肠内营养灌注等多种不同功能的,不得同时收取“引流管护理费”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费”,医疗机构可就高收取其中一项护理费用。

    10. 问:门诊患者病情需要,需留观一段时间,应如何收费?

    答:如门诊患者在留观期间,医疗机构确实提供相应护理服务,且符合各项目服务产出、临床必要与卫健操作规范时,可考虑按病情收取相应护理费用,当天转住院的,不得重复收取分级护理。

    11. 问:急诊留观护理与分级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不可以。急诊留观护理和分级护理的价格构成内容相同。

    12. 问:“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能否与“压力性损伤护理”同时收费?

    答:可以。“压力性损伤护理”主要是通过减少机械力、促进修复,解决潜在或高风险的缺血性皮肤损伤。“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中的皮肤护理主要是通过建立皮肤屏障,帮助未成熟皮肤预防刺激与感染。

    13. 问 :“气管切开护理费”能否与换药同时收费?

    答:不可以。“气管切开护理费”价格构成中已明确包含“更换敷料及固定物,必要时行气道给药”,各地原有换药价格项目不得与“气管切开护理费”同时收费。

    14. 问:“精神病人护理”能否与“分级护理”同时收取?

    答:可以。除立项指南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专科护理可以与专项护理、分级护理同时收取。

    15. 问: 临时起搏器的鞘管、经皮主动脉气囊反搏动术置管管路、ECOM管路、中心导管置管护理,是否可以按照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项目收费?

    答:可以。护理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的计价单位是“管·日”,可根据不同管路的护理操作以“日”为单位,叠加计费。

    16. 问: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引流管护理、造口/瘘护理等项目计价单位为“管·日”“每造口/每瘘口·日”,门诊治疗完成护理操作,能否收取该项目?

    答:可以。上述项目计价单位所称的“管·日”是指:单个管路全天的护理服务,门诊提供该项服务的,也可按此项收费,同一天同一根管路多次护理的,仅按“管·日”收费一次。

    17. 问:患者在普通病房和重症监护病房之间转入转出时, 如何收取护理费用?

    答:患者由普通病房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按“小时”收取重症监护护理费用,由重症监护病房转入普通病房后,当日可按“日”收取分级护理费用。

    18. 问:“重症监护护理费”单独明确不含监测项目费用, 特级护理、I级护理等分级护理是否包含监测项目费用?

    答:不包含。立项指南明确界定护理、监测、治疗等医疗服务事项边界,各类护理类价格项目中均不含监测费用,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服务可按项目据实收费。

    19. 问:“重症监护护理”能否收取“气管切开护理”“置 管护理(深静脉/动脉)”等其他专项护理?

    答:可以。“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包含口腔护理、 会阴护理、肛周护理等3项专项护理,不得同时收费,其他专项护理如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气管插管护等可据实收费。

    20. 问: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有“喂食”,能否同时收取“肠内营养输注护理”?

    答:可以。“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的“喂食”指生活照护范畴内的喂食,“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属于专项护理,可以与“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

    21. 问: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开展的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生活能力评估等评估能否按临床量表评估收费?

    答:不可以。分级护理价格构成中已经包含评估事项,且营 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生活能力评估等评估事项属于护理 人员观察患者病情、评估护理等级的必要操作,已通过分级护理价格水平体现资源消耗,不再以“临床量表评估”的名义额外收费。

    22. 问:对于产科母婴同室的正常新生儿和因疾病住院的 新生儿,收费标准均为“新生儿护理”吗?

    答:“新生儿护理”和“早产儿护理”适用于没有疾病、 正常婴儿的护理;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或者早产儿,属于疾患婴儿,应按照具体病情进行护理等。新生儿护理,不与分级护理同时收取,可以与重症监护同时收取。早产儿护理,不与分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

    23. 问:医院对患者进行了中心静脉置管创口维护并更换 敷料、同时进行了导管的维护,同时收取置管护理、小换药是否属于重复、违规收费?

    答:确实符合实际临床操作,专科护理操作,不属于。二者服务产出及内涵不同:换药为针对创口处皮肤进行消毒换药、敷料更换等;置管护理为针对导管管路本身,进行通畅性评估、疏通、封管及接头更换。二者在符合各项目服务产出、临床必要与卫健操作规范时,可同时收取。

    24. 问:医院对透析患者进行透析治疗时,针对透析导管进行维护,同时收取透析费用与置管护理是否属于重复、违规收费?

    答:确实符合实际临床操作,透析专科护理操作,不属于。 二者服务产出及内涵不同:置管护理为针对导管管路本身,进行通畅性评估、疏通、封管及接头更换;血液透析:针对透析全过程,包含消毒、穿刺、安装设定、连接管路、监测、血液回输等。二者在符合各项目服务产出、临床必要与卫健操作规范时,可同时收取。

    25. 问:精神病人护理与分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精神病人护理的服务产出“指对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护理”,与分级护理和重症监护的服务产出不存在矛盾,因此均可以同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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