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及协议管理范本等有关规定,全面加强和规范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医疗保障基金高效安全运行,在认真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评估签约流程。一是公开评估标准。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以及续签协议的评估标准和流程。二是规范谈判协商。协议签订前,双方可就协议内容,特别是服务内容、支付方式、结算标准等核心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三是推行标准化协议文本。自治区医保局制定全区统一的协议范本,各地级市医保局应当在范本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补充和细化,但不得与法律法规、上位文件及国家、自治区协议范本相冲突。四是全面落实协议线上签订。推动各地区及时组织辖区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线上方式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2026年6月1日后不再线下签订服务协议。
(二)进一步完善续签协议条件。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协议服务期限到期前完成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议续签、管理政策、经办流程调整的重要依据。续签协议条件主要包括协议缓签的四种情形和协议不再续签十五种的情形。
(三)进一步健全退出机制。一是定点医疗机构解除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二是定点零售药店解除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三是严格协议执行。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对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或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协议。
(四)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监管责任。二是强化政策落实。三是强化培训宣传。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