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3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工作,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病理类、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起草情况
我局根据省局通知,为确保立项指南按时落地,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株洲市病理类、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病理类、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件主要是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制定了株洲市病理类、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没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新增病理类价格项目28项、颌面外科类价格项目71项。同步废止现行病理类价格项目75项、颌面外科类价格项目97项。
(二)项目兼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