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牙髓活力测验费”等11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停用“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等19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明确了“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市场价格和使用数量相对稳定的医用耗材,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冲洗液、润滑剂、灌洗液、棉球(卷)、棉签、纱布(垫)、绷带、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压舌板、滑石粉、防渗漏垫、标签、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备皮工具、镍钛锉、口腔盒、印模材、咬合纸、引流条、修复体粘接剂、窝沟封闭剂、耗材粘接剂、充填材料、根管封闭剂、盖髓材料、一次性口杯、一次性吸唾管、氟化物、银锶制剂、酚制剂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四)医疗机构自行制作设计的包括但不限于如矫治器、保持器、运动护齿等个性化产品,采取“产品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由医疗机构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销售,不再按制作步骤拆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口腔种植类立项指南中“口腔内植骨费”项目,扩大其服务产出适用范围,不仅局限种植牙所用,口腔学科中“牙槽骨增量手术费”和“牙周植骨费”可按照此项目执行计费。
(六)在本医疗机构开展错合矫治治疗时,方案设计属诊查治疗应尽事项,不得同时收取设计费。
三、执行时间
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