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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按病种付费特例单议工作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21 信息来源:查看

    为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特例单议工作机制,更好保障复杂危重病例充分治疗,支持新药耗新技术合理应用,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通过数据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方式,对2024年印发的《河北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特例单议经办管理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

    一、出台背景

    国家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2025版)〉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特例单议和数据工作组工作规则(参考版)>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各地应建立特例单议机制,作为按病种付费的重要配套机制之一。

    我省现状:2024年印发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特例单议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试行期1年,现已到期。根据试行情况,有必要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2025年以来,根据特例单议运行情况,逐步完善了申报时限、审核标准、病例支付等一系列配套机制,需在后续特例单议工作中予以衔接,确保政策协调一致。

    二、本次修订保留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保留了原规程的核心思想和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省统一使用专家库。继续由省医保局建立全省统一的特例单议专家库,各统筹区维护专家信息,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共享和病例随机分配,保障审核公平性。

    (二)线上双盲审核。继续实行线上申报和专家盲审,初审由3名非本院专家独立审核,复审由2名专家审核,确保审核过程客观公正。

    (三)保障医疗机构申报需求。延续原规程做法,对符合条件的病例可申报特例单议,保障医疗机构合理需求。

    三、本次修订新增的主要内容

    结合试行期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区医保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以及2025年我省出台的、已实际运行的补充规则,本次修订重点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支持创新药耗应用。建立省、市两级特例单议创新药品耗材目录,定期组织遴选并公开,保障新技术新项目及时纳入申报范围。

    (二)规范申报时限。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病例月度结算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申报,避免年底病例积压、专家审核任务过重。对因非主观因素未能及时申报的,设置补报程序。

    (三)建立病例抽查规则。对审核通过率过高的专家,由系统自动对病例进行抽查复核,防止审核流于形式。

    (四)明确补偿资金拨付机制。对审核通过的病例,次月拨付补偿资金,加快医疗机构资金回流。同时,建立审核质效与资金拨付挂钩机制,提高医疗机构专家审核效率和质量。

    (五)强化监督管理。要求统筹区医保部门定期公开申报及审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基金安全意识,维护基金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证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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