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为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血液系统、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11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精神,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要求各地市根据省最高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上述11批次《立项指南》价格项目的政府最高指导价,并于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二)出台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血液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6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0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62号)
6.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
7.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55号)
8.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78号)
9.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
10.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7号)
11.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8号)
12.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2号)
13.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3号)
1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推动血液系统类、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11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规范,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血液系统、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规范整合工作,通过项目映射归并,将原1935项价格项目精简为739项,其中血液系统类26项整合为15项、麻醉类34项整合为10项、神经系统类341项整合为79项、耳鼻喉科类326项整合为164项、口腔类280项整合为114项、呼吸系统类126项整合为68项、消化系统类381项整合为150项、泌尿系统类264项整合为87项、精神治疗类30项整合为10项、疝甲乳类59项整合为25项、康复类68项整合为17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上述11类医疗服务时,须严格按照整合后的价格项目执行收费,严禁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
(二)合理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要求,经收集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血液系统等11批《立项指南》项目成本,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发展、人均GDP等情况,支持医疗机构逐步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制定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血液系统类等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最高指导价。
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照现行级差,即分别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的90%、80%确定;儿童加收项目按我市现行政策加收3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
(三)平稳过渡医用耗材收费政策。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并在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加强价格项目收费综合管理。要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四、涉及范围
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有利举措
(一)分类计价医疗服务项目
《立项指南》通过构建“常规-复杂”分类计价体系,科学对应手术难度层级,充分体现临床价值,打破传统单一定价局限。
(二)兼容医疗服务创新技术
医疗机构实施治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无须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采用“现有项目兼容”方式简化处理,促进临床新技术的应用,实现临床技术进步与价格项目体系的动态适配。
(三)明确服务项目价格构成
明确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开放手术与经内镜手术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内镜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特色亮点
医疗服务收费更加清晰。如,肛门直肠测压、食管测压、24小时胃肠压力监测、奥迪氏括约肌压力测定、胃幽门十二指肠压力测定等压力测定项目,《立项指南》将其全部整合为“消化道压力测定费”一个项目,并统一计价单位为“项”,医疗机构开展不同测压均可按该项目收费,同时明确“同一入路同一时间操作仅计费一次”。
八、执行时间
自2026年6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