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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政策解读(产科类)
发布时间:2026/09/11 信息来源:查看
为扎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在我区落地实施,统一规范全区价格项目和定价基本思路,厘清项目内涵、边界与除外内容,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提升价格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多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和我区执行文件,现对执行过程中各方关切的普遍问题,提出立项指南政策解读口径,供各盟市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等学习参考。


1、产妇入院后可否收取“产前常规检查”费用?

答:不可以。“产前常规检查”是在门诊/急诊期间对孕妇进行的常规检查及健康指导;住院期间对孕妇进行的常规检查及健康指导已包含在相关项目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


2、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阴道分娩转剖宫产?

答:产妇或胎儿存在前置胎盘、胎盘植入、凝血功能异常、子宫肌瘤(4-5cm以上)、瘢痕子宫、胎儿横位、胎儿臀位、腹膜外妊娠等情况,尝试阴道分娩失败后转剖宫产术方可按照“阴道分娩转剖宫产”收取费用。


3、在外院做宫颈环扎术,来本院拆线,如何收费?

答:宫颈环扎术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拆线”,不再单独计费。


4、子宫压迫止血(压迫48小时后),取出宫腔压迫物。能否收取宫腔异物取出费?

答:不可以。“子宫压迫止血”价格构成中已包含“必要时材料取出”,不再单独计费。


5、12到20周之间引产可否收取死胎接生?

答:不可以。


6、双胎剖宫产如何收费?

答:“剖宫产(常规)”计价单位为“胎/次”,如价格为A,双胎可收取2A。


7、产妇入院是否即可收取“产程管理”?

答:产妇正式临产后,进入待产室至第二产程前或阴道试产,对产妇的产程进展进行管理,方可收取“产程管理”。第二产程开始至第四产程结束期间经阴道分娩的,可收取阴道分娩费用。


8、产科项目价格构成中涉及“定位”的,是否可以收取超声引导费用?

答:可以。“定位”与“引导”的功能目的不同,临床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确需超声引导的,可按超声引导收费。


9、在产科类立项指南中设立了“分娩镇痛”项目,在麻醉类立项指南中有“局部麻醉费(椎管内麻醉)”项目,在临床实际应用中,应该如何收费?

答:如果患者分娩时临床实施了麻醉无痛分娩,减轻产妇分娩过程疼痛,提高分娩质量及舒适度,保证孕产安全,医疗机构应按“分娩镇痛”的价格项目计费,不得同时收取“局部麻醉费(椎管内麻醉)”项目。


10、产妇进行分娩镇痛,应如何收费?

答:为起到减轻产妇分娩过程疼痛,提高分娩质量及舒适度,保证孕产安全作用的麻醉镇痛,可收取“分娩镇痛”。例如,“分娩镇痛”项目价格为P元,计价单位为“小时”,以2小时为基价,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Q元,如产妇进行分娩镇痛时间为8小时,则应收费P+6*Q。


11、“中期引产”,计价单位为次。如果第一天催产后未达到临产状态,第二日其他方式催产并娩出,第一日是否可以收取“催引产”费用?

答:不可以。“中期引产”指的是孕中期通过药物等方式终止胎儿发育,促宫颈成熟达到临产状态,接下来是死胎接生。“催引产”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促宫颈成熟,以促发临产,接下来是分娩。两个项目的目的不同,且“中期引产”的计价单位为“胎/次”,不能收取“催引产”费用,全过程收取一次“中期引产”费用即可。


12、晚期引产+死胎接生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晚期引产”是孕期超过“27周+6”孕周时,通过药物等方式终止胎儿发育,促宫颈成熟达到临产状态,不包含死胎娩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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