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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05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准确理解政策内容,推动政策有效落地实施,现对《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经医疗机构申报,市医疗保障局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7号)要求,起草了《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政策文件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辅助生殖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7号)。

    三、起草程序

    本次定价工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先后开展了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环节。参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和南充市、达州市、广安市、广元市等川东北四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同时参考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价区确定医疗项目价格。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价格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治理和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区间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要求,制定了“取卵术”等17项辅助生殖类、“心脏移植术”等29项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并明确本次核定的价格为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二)医保支付类别

    明确辅助生殖类医保支付类别和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巴医保办〔2024〕6号)执行;器官移植类医保支付类别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7号)执行。

    五、实施范围

    本《通知》实施范围为巴中市全域行政区域,包括巴州区、巴中经开区、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覆盖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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